汤红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鹏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鹏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馨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力诉被告合肥馨苒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9750元;2、被告承担欠款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付清欠款止的利息(以1975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同期利率计算) ;3、被告承担诉讼费。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馨苒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被告合肥馨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艳诉讼请求: l、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20031.25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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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奎(居民身份证号码: 342423199109152591):本院受理原告侯俊峰与被告方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604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邓春伟、合肥常居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毅敏与被告邓春伟、第三人合肥常居房屋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香萍、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勇与被告吴香萍、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昊与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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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斌与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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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玲: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春菊与被告李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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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陈: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兴龙与被告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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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花家梦与被告吴克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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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飞与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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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双: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丰琼与被告杨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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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俊杰与被告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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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宜春、葛茂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昆伦与被告葛宜春、葛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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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14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敏与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签订的《无线充电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敏返还557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96元,由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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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5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李林与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的《无线充电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林返还140000元;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林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李林负担357元,由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7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凭国诉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22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杨凭国与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签订的《无线充电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凭国返还128000元;三、原告杨凭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100台设备返还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驳回原告杨凭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杨凭国负担10元,由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青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炳荣诉被告王军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陆万元整(¥6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00元: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纲: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保林诉被告王纲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存友(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01216832):原告王培红与被告汤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汤存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培红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21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培红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重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政达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重诺商贸有限公司、高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重诺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1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金香、杨金通:本院受理原告陈丽银与被告钟金香、杨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维宝:本院受理原告黄德顺与被告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维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黄德顺请求: 1.判令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黄德顺劳动报酬1043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判令盛维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判令合肥二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维宝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西弘扬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曼卓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金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705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晶致门业有限公司、代保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星秀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晶致门业有限公司、代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合肥市晶致门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8128.50元,并以8128.50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代保安对上述第1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元:本院受理原告范治因诉被告周元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范治因代偿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范治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9元,由被告周元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1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亮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车辆挂户协议书》予以解除;二、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将车牌号为皖A36688、发动机号为5218984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和车牌号为A0B88挂、车架号为LA996RZC4CDJTD006的重型自卸半挂车变更登记至自身名下,逾期未办的情况下原告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予以办理;三、被告赵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安扬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费5682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10682元。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4元,白被告赵亮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琤、马文生、费广才、汪元现、王西魁、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合肥嘉富特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锟诉被告谢琤、马文生、费广才、汪元现、王西魁、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合肥嘉富特纸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15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琤、马文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锟代偿款268552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以26855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42元,由被告谢琤、马文生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丽伟:本院受理原告严佳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8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以90000元为基数,按4倍lpr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30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18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勤江:本院受理原告葛敬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9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国惠劳务有限公司:原告王磊诉被告芜湖国惠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2568号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裁定主文为:驳回原告王磊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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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莱目视光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吴继承诉被告安徽复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2)皖0103民初5929号,本院已经受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绿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合肥绿澈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中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绿沛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合肥绿澈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成、徐浩: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碧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孟成、第三人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定,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颜加强、颜友军:本院受理原告裴幼根与被告安徽世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颜加强、颜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新生与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干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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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民瑶: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民瑶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圣海:本院受理原告阮园园诉你与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小灶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中星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名勇诉你们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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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峰峰:本院受理原告亳州市多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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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平:本院受理原告曹宗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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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超:本院受理原告黄腊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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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海文:本院受理原告肖成浩诉被告韦海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韦海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成浩返还代偿款162180.95元及利息(利息以162180.9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4元,保全费1331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675元,由被告韦海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辉辉:本院受理原告熊明琴诉被告邵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邵辉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熊明琴借款本金64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熊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6元,由被告邵辉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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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嘉晨:本院受理原告徐青青与被告龚嘉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年利率3.8%为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策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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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杰:本院受理原告李转珍与被告孙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以本金17000元为基数,从逾期之日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为487.33元,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清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暂计算至2022年4月9日,逾期利息为1085.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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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本院受理原告吴月诉被告王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顺坡: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张顺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顺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17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679.48元、手续费2301.07元及利息5392.62元(自2021年8月18日起的利息以7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顺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被告张顺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其文、邹德仁、孙志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与被告邹其文、邹德仁、孙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其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贷款本金136012.09元、利息1325.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136012.0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8.0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邹其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律师代理费1190元;三、若被告邹其文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有权对被告邹其文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南侧华盛大运城二期商业楼B1幢128室[所有权证号:肥东10113783;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9)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716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邹德仁对被告邹其文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邹德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其文追偿;五、驳回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2元,保全费1323元,合计4835元,由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支行负担551元,被告邹其文、邹德仁共同负担42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邹其文、邹德仁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祥与被告李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祥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李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毛芮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芮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0元。案件受理费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2元,由被告陈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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