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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19 14: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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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梅:本院受理原告蒋丽丽与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8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将蒋昌彬名下所有的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康乐新村6幢504室房产(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26105号),由原告蒋丽丽合法继承,并过户至原告名下,该房产预估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攸县大板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迅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9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3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453.5元(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25日为15453.5元),以上合计46453.5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初:原告刁俊波与被告陈明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陈明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刁俊波支付工资13783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3日起以未付工资137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8元,由陈明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原告王斌与被告高宇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高宇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斌代偿款320378.24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2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26元,由高宇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剑:原告金胜梅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胜梅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6元,由李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陈忠青与被告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忠青借款本金159999.9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41819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59999.9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664元,保全费230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772元,由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维(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810176714):原告李群与被告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群借款本金56000元,并自2021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群出借款项70854.09元,并自2021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3.85%赔偿原告李群损失至款项返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群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卫:本院受理原告姜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京城:本院受理原告徐斌诉被告李京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91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京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斌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按2022年2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斌其他诉讼请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卡淇尔美容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天使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卡淇尔美容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天使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30000元;2、判令被告安徽卡淇尔美容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文姬: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文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蔡文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公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51861元及利息(分别以实际代偿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代偿之日起分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公司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文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珠、陈二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含洋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含洋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12000元整,陈二明对其中的516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明珠、陈二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陈明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厚:原告周磊诉被告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磊货款16586元及利息907.29元,合计17493.29元;二、驳回原告周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厚:原告周磊诉被告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家东货款48511元及利息2653.65元,合计51164.65元;二、驳回原告郑家东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厚:原告周磊诉被告张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斌货款41500元及利息2270.14元,合计43770.14元;二、驳回原告王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升:本院受理原告陆学正与被告高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高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陆学正劳务费6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威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永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杰贤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威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永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徽威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被告高永磊支付原告货款20523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0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邢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与被告邢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晓磊:本院受理原告谢文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群波: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东诉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顾超遗失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诉讼费预收),收据号:皖财(2017)字第0001592978号,金额268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