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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20 12: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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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俊:本院受理原告黄怀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88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0元,利息220440元(自2019年1月4日起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计算至2019年7月4日为36000元,自2019年7月5日起以5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2%暂计算至2021年12月5日为184440元),其后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2%继续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判决原告上述款项对被告孔俊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区天山路421号滨湖和园10幢1704(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38502号)房屋拍卖、变卖款在抵押担保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华来:本院受理原告王贤刚、高从从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8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解除被、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并将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社区东元家园/鹤翔园安置权益恢复至原告名下;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跃生:本院受理原告刘陆与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79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第三人吴婷婷转账给被告丁跃生189000元行为无效;2、被告丁跃生返还原告189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宇晨:原告王斌与被告高宇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高宇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斌代偿款320378.24元及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22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026元,由高宇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初:原告刁俊波与被告陈明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陈明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刁俊波支付工资13783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23日起以未付工资137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48元,由陈明初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剑:原告金胜梅与被告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李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胜梅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9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6元,由李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陈忠青与被告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忠青借款本金159999.99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41819元,之后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59999.9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6664元,保全费2308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772元,由赵永向、河南桃花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巩长英:本院受理原告李正东诉被告巩长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岳甫华、岳世明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申请人岳甫华、岳世明申请称,苏维平(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905013172)生于1958年7月24日,户籍地为安徽省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顺美社区西四村民组。申请人称,苏维平于2022年4月8日死亡,未婚,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苏维平去世,无法定继承人,故对苏维平遗产: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10051088099910200000043)存款10000元、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10051088099988800000176)存款71353.01元、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10051088099988800000127)存款55200元、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10051088099988800000135)存款34000元、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10051088099988800000143)存款31000元、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10051088099988800000151)存款30000元、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10051088099988800000168)存款21000元、徽商银行账户(账号:412261927421000003)存款36914元、中信银行账户(账号:6217732307293716)存款8013.57元,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归岳甫华、岳世明两人所有。凡认为对上述财产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请认领,并提供具体联系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无人认领的,本院将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依法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丰力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光俊与被告尚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刘金民:本院受理原告肖洋诉被告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刘金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肖洋与被告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影<寻梦历险记>收益权转让协议》;二、被告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洋返还18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三、被告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洋支付违约金9000元;四、被告刘金民对上述判决第二、三项应给付的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保全费1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10元,由被告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刘金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自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易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自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正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谢传雪诉被告谈正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生意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文辉诉被告安徽省生意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峰、蔡兴春、张平凡: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彩群诉被告高峰、蔡兴春、张平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黑钰颜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黑钰颜料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黑钰颜料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70元由被告陈尧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彤:本院受理原告戈国强诉被告李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杨中梅、祝应辉、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杨中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9370.98元、利息42771.21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169370.9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2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若杨中梅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第一项债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对杨中梅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7号西2幢41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码: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10010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祝应辉对被告杨中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杨中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祝应辉、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中梅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萍: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宋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许文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收专用收据一张,编号为:皖财专字(2017)0001190906。案号为:(2019)皖0111民初字13686号,2019年7月17日预交诉讼费和保全费共计78306元。声明作废。

  遗失安徽省利辛县公证处公证机构执业证,证号:212031198101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