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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24 17: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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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寅:本院受理原告林成记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02民初4801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解除双方于2021年10月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未支付第2季度三个月房租16500元; 3、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拖欠3000元;4、被告违约金一个月5500元; 5、被告承担,原告浙江合肥多次往返车旅费,诉讼费,律师费,务工费,保全费,3000元,共计28000元,在诉讼期内,不管几个月时间,被告承担所有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一切费月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荣华、侯圣兰、牛淼:本院受理原告王青力与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802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清求判令: 1、依法确认2016年9月18日被告余荣华、侯圣兰与牛淼就瑶海区临泉路香江世纪名城2幢608室房屋买卖合同交易行为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全:本院受理的佘玉玲与被执行人万全、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佘玉玲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万全名下车牌号为皖AWW321奥迪牌小型轿车(VIN码:LFV3A28K5B3000601)的车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5383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74299.99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车辆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2022)皖0103执恢4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洋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日日好五金店诉被告朱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少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安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申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39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以及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3861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以43861元为基数,自2022年l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截至起诉之日,损失暂计618.81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侯迺仓(曾用名侯来仓,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310092458)、孙树英(公民身份号码652501197409104429)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杨艳珍与被告宋玉宏、侯迺仓、孙树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停止对第三人侯迺仓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位于合肥市磨店家园18楼805室房屋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评估、拍卖),立即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房屋价值75万元。2、 确认该上述房产系两申请人的所有的财产(只是因房产系拆迁安置房原房主侯迺仓暂未取得房产证,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培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蒋中平蔬菜配送中心诉被告钟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展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洋诉被告安徽展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受理原告林思忆与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0000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大芝、汪晴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8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正栓:本院受理原告王昆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52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9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先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佳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家爵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皖0102民初134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 2021 )皖0102民初10632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时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先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鑫兴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佳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家爵建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宁夏佳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 2021 )皖0102民初13453号民事裁定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时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鲁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鲁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65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025253. 94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2525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40元,减半收取为17170元,由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669元,由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659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夏登保诉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登保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登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张鹏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洪立群诉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颍环催字[2022] 13号

  颍上县繁茂生猪饲养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41226675899755X

  地址:颍上县半岗镇侯营村王郢庄坝南

  法定代表人:王德录

  你公司废水沉淀池未做防渗,晾晒场未规范使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入东侧的自然沟渠,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21年9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颖环罚[2021]32号),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贰万贰仟壹佰壹拾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

  你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贰万贰仟壹佰壹拾贰元罚款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贰万贰仟壹佰壹拾贰元罚款的义务。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颍上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谢春伟

  电话: 0558- 4436095

  地址: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南路

  邮政编码: 236200

阜阳市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2年5月24日

遗失声明

  安徽琨琦商贸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遗失,现声明作废。

安徽琨琦商贸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4日

  阮淮部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收据一张,收据号:皖财专字(2017)0001162451号,金额3142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