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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25 15: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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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益: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02民初223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94100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410486.79元(以本金594100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合计360420. 67元;按照年利率15. 4%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3月9日期间合计50066.13元,后续以此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4、原告对房产证号为:合瑶字第812015351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1、2、3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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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中运:本院受理原告董双学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619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协议》;二、被告陈中运返还原告已支付租金12万元及利息6647.67元(以已支付租金1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之后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中运返还原告已支付租房保证金2万元及利息1107.95元(以已支付租房保证金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之后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陈中运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20700 元。以上合计: 568455.62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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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智慧:本院受理原告潘舒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854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3万元及利息66220元(以4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自2020年12月13日暂计算利息至2021年12月13日,实际款清息止),以上本息合计49622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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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广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289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60.28元(以2892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全部物业费为止,暂计30天);以上两项合计3152.2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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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志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物业管理费248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223. 20元(以248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清偿全部物业费为止,暂计30天);以上两项合计2703. 2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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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瑞鹏:本院受理原告朱甜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朱瑞鹏偿还原告朱甜甜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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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勰:本院受理原告卫国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1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按照支付宝借呗支付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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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方达:本院受理原告张琴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等计1106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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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鹏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玻璃款180000元及迟延支付利息25624.5元(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日,款清息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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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阿里环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康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4日签订《维客云销售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及时退还服务费5400元及该款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4.11元。以上合计5514.1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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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繆年道:本院受理原告温耀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88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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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繆年道:本院受理原告黄帮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52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十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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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增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57083. 55元(截至2021年10月8日,其中本金116144.02元,利息40938.6元,费用0.93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和费用;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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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好美丽货运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购车款20000元,并自2015年7月27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利息暂计算到2022年2月15日为29320. 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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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江联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桂仲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27000元及利息暂计1791元(利息自2021 年1月24日起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运输费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2月25日)。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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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磊:本院受理原告沙娅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追回本金12000元及利息。]、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7月1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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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小刚、钱红芬、李银平、江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小刚、钱红芬、李银平、 江帆、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江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租金193205.46元;二、被告李银平、江帆、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江小刚追偿;三、驳回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26元,减半收取4263元,由被告江小刚、李银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82元,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8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江小刚、李银平、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21)皖0102民初119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江小刚、钱红芬向上诉人支付垫付的租金257573. 18元及违约金224142. 91元(自每一期逾期时起按照每日0.05%分段累积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9月30日,后期继续按照每日0. 05%计算违约金至款清日止),合计人民币481716.09元;二、改判被上诉人李银平、江帆、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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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振兴钢构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振兴钢构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9945元,减半收取149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772.5元,由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南通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21) 皖0102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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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钰:本院受理原告管艳与被告汪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汪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管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5424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管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55元,由原告管艳负担17元、被告汪钰负担30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汪钰负担;财产保全费2123元,由原告管艳负担11元、被告汪钰负担211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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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磊:本院受理原告张如平与被告汝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汝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如平货款22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 220000 元为基数,自2021 年12月6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如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20元,由被告汝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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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伯英、于伯扬:本院受理原告邵奇芬诉被告于伯英、于伯扬、于伯华赡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于伯英、于伯扬、于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人于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邵奇芬赡养费400元;二、驳回原告邵奇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于伯英、于伯扬、于伯华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邵奇芬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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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杨:本院受理原告任宏博与被告高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高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宏博劳务费8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任宏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27元,由原告任宏博负担1727元,被告高杨负担17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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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山、胡金虎、余艮桂、王鑫:本院受理了张磊与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徐山名下车牌号为皖AYW743(京东询价结果为7789元)车辆;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胡金虎、陈年玉、刘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胡金虎名下车牌号为皖AL3822的车辆;王建国与余艮桂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查封了余艮桂名下车牌号为皖AZ5986的车辆;姜锡来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王鑫名下车牌号为皖AH888H的车辆。现拟对上述车辆予以处置。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拍卖告知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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