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广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41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艳柯:本院受理原告金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361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 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 35%自2019年12月14日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为4386.25元,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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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法(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6512183016)、刘晓春(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61103322X):本院受理原告沈慧与被告陈进儒、钟巧婷、王正法、刘晓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据法律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撤销(2022)皖0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 2、请求恢复对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生活区15幢1506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3101614号)的执行;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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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陈云芝:本院受理原告孟德云与被告李俊、陈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孟德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孟德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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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崔静:本院已受理原告杨之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壹拾万元并以其为基数自2021年10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按年利率15.4%支付原告利息3840元,此后计算到款清日止; 2、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享受优先受偿权; 3、实现上述债权的律师费2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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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超梅、周翔: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证金25714元,商位租金22549元,物管费10022元,共计欠款为58285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商位租金、物管费产生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6569. 06元(以3257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20年10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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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波:本院受理原告张维峰与被告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维峰货款28300元。案件受理费50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8元,由被告李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浩、杨先芬、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周浩、杨先芬、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周浩、杨先芬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12500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3月26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 ; 2.判令被告周浩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2500元; 3. 判令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对原告的第1、2、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诉讼请求内对被告周浩名下的启辰牌汽车(车牌号为皖AM8063)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涛、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何涛、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何涛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64425. 54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 ; 2.判令被告何涛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2500元;3.判令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对原告的第1、2、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在第1、 2、5项诉讼请求内对被告何涛名下的起亚牌汽车(车牌号为皖AJ306Q)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庆:本院受理的原告阚岭诉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60958.3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时计算至2022年1月5日,按2021年8月6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 4%计算); 2. 判令如被告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3288号金都华庭四期5幢302室、金都华庭四期2幢202室房屋所得价款在本案涉及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7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伟伟、彭红梅、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孙伟伟、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孙伟伟、彭红梅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36389.18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请求法院一并判决) ; 2.判令被告孙伟伟承担原告因追偿贷款所发生的律师费2500元; 3. 判令被告合肥广鑫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凤勇、张宏、石磊、胡晓娜、孙玉兰对原告的第1、2、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在第1、2、5项诉讼请求内对被告孙伟伟名下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皖AT967P)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毕巍: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被告毕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毕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明劳务费32600元。案件受理费308 元,由被告毕巍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毕巍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赛:本院受理原告王晏武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11民初1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倪安: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16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85887.97元;二、驳回原告武汉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8元,减半收取为4359元,由原告武汉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15元,由被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戈正俊、戈守富:原告贾贤凤诉你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因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1000000元,扣除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618017.9 元,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金额381982.1元,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终结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5日,本院根据京海商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根据债权人申报及审计报告确认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总额为人民币57108791.78元,其中享有担保的债权1笔,担保债权金额20000000元,税收债权1笔,债权金额4028911.47 元,普通债权5笔,债权金额33079880. 31元;现有破产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虽享有债权56211291 元(其中本金50203594元、利息6007697 元),但经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宣告合肥景坤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
肥东县人民法院
刘和圣:本院受理原告周勤诉被告刘和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和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勤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元,由被告刘和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明浩:本院受理原告梅文娟诉被告钱明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君君: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兴江诉被告任君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违约,并赔付违约金2000元,支付水费405元,电费364元,气费280元,合计3049元; 2、判令被告在所租房内不当用水,致全屋泡水,修复实木地板、家具和墙面费用,合计31200元;3、判令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聂义、王桂云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预收专用收据两张,编号分别为:皖财专字(2017)0001844054。案号为:(2021)皖0111民初字6101号,2021年3月2日预交诉讼费5776元和皖财专字(2017)0001849414。案号为:(2021)皖0111民初字6101号,2021年3月31日预交诉讼费290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