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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5-31 1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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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雅:本院受理原告吴翠萍诉被告刘先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作出的(2021)皖0102民初77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现应予补正:判决书中“被告刘先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吴翠萍货款2400元”补正为“被告刘先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吴翠萍货款24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778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本院受理原告管菊霞、章世和与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合管菊霞、章世和实际支出的代偿款18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6日起按4.3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2日起按3. 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管菊霞、章世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6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肥东惠美眼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诗帝诺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肥东惠美眼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肥东惠美眼耳鼻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诗帝诺家居有限公司货款121585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2、驳回原告安徽省诗帝诺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本院受理原告周先明、竺雅华与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先明、竺雅华实际支出的代偿款1700000元、截至2021年10月26日资金占用利息399330元及利息(以17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2、被告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周先明、竺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钟祺鹏与被告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钟祺鹏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3. 85%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本院受理原告周俊、荀武军与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周俊,荀武军实际支出的代偿款861500元、截至2021年10月10日资金占用利息261693. 78元及利息(以861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 2、被告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安徽同发羽绒有限公司、罗耕早、张君霞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骆: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童骆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童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2017年10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655.1元; 2、驳回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宝健: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方宝健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方宝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253.1元; 2、驳回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晴晴: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长虹物业合肥分公司与被告张晴晴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张晴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2018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150.6元; 2、驳回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大贵(340123197511077510):本院受理原告王家权与被告徐大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皖0103民初182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彼告徐大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家权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5日,之后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徐大贵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徐大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传亮、安徽爱上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苏凯与被告张传亮、安徽爱上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爱上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苏凯货款24613元及利息(以246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2元,由被告安徽爱上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龙:原告吕明明与被告王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吕明明支付房屋租金12000元;二、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吕明明支付违约金5760元。三、驳回原告吕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王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安徽东翔管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号为00100041 21907071, 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东翔管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中国银行宿州分行营业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皖13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东翔管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银精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100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本金51002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克树、高坤荣、孙健:本院受理刘云鹏诉彭克树、高坤荣、孙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依法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三被告立即办理合肥市高新区复兴家园小区12栋2403室房屋的不动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3、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律师费10000 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杨风雨:本院受理原告陈菲菲与被告杨风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陈菲菲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谨:本院受理原告陶英霞与被告谢永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准予陶英霞与谢永谨离婚;二、驳回原告陶英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高之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徽美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高之胜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欠款14657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8570.51元; 3.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03民初55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子政、陈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军、麻玉红与被告王子政、陈军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6月2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礼君(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907022036)、朱婧(公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8912252020):原告王小玲与被告王礼君、朱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礼君、朱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玲借款本金174791. 36元及利息95483.25元,并自2021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 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礼君、朱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玲律师费11800 元;三、驳回原告王小玲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班友良:本院受理原告杜昌先诉被告班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22民初1320号判决:一、被告班友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昌先借款8575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

  二、驳回原告杜昌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972元, 由被告班友良负担。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班友良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公告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家才与被执行人胡玉敏名誉权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21)皖1522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15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皖1522执1432号]。因被执行人胡玉敏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对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内容进行公示:胡玉敏于(2021)皖1522民初643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王家才赔礼道歉。

霍邱县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颍淮律师事务所所有法律文书均需主任签字后,才对本所生效。凡加盖有本所印章的一切文书,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申报审查,逾期视为放弃权利。特此公告。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