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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02 14: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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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保柱:本院受理原告熊楚瑶诉被告仇保柱、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2320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宏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倪倩倩、张涛进、倪明诉被告古绪友、巢湖市宏光矿业有限公司、合肥创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民委员会、巢湖市瑞林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杨霖、刘宏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张鹏、陈汉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丽丽诉被告吴张鹏、陈汉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世海:本院受理原告赵自年诉被告谢世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万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肖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5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邵昌兰( 身份证号码340111196207227043):本院受理原告刘阿萍与被告邵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2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利率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37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恒:本院受理的原告魏玲诉被告王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方炎: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浩企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方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梦文:本院受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王梦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款18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晓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晓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依法委托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胡晓武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翡翠路777号翡翠湖郡12幢住宅203室[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94053号]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平均价格为232023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维林( 身份证号码340103197812292550):本院受理原告陈冲与被告孙维林、姚瑞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03民初222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孙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冲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1658.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4日,之后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1元,由原告陈冲负担20元,被告孙维林负担273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维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租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柳青与被告合肥租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管托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玉玲、宋业桃:本院受理的原告程赞英与被告丁玉玲、宋业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正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世伟与被告刘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 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艳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庆霞与被告周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9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邓珊: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牧歌与被告邓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23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章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家文与被告沈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10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浚: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军、闫宽霞与被告汤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俊好: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大才与被告姚俊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

  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发布的原告江家海诉被告陈红燕抚养纠纷一案公告中“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更正为“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东:本院受理原告张成一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2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解除原告张成一与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成一工程款50045元;三、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成一违约金20360元;四、被告杨东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成一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72元,由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东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赵孝林、襄阳帮格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佰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管怀翠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19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管怀翠176352元;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管怀翠117422.53元;三、驳回原告管怀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为842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491元,由被告赵孝林负担351元;公告费800元,由赵孝林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根据2022年 5 月 26 日安徽刘溪别院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减至200万元,现予以公告。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安徽刘溪别院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