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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07 16:56:40
点击下载: 2022年6月7日公告

段吉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伟诉被告段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建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伟诉被告王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云雪梅(公民身份号码: 51062319850925****):本院受理原告唐强与被告云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云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强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10616. 32元,二项合计108616. 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之后利息以本金98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3. 8%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3274元。由被告云雪梅负担。被告云雪梅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唐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百一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刚诉被告缪傲道、合肥百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友林:本院受理原告汪寿年诉被告李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路章飞:本院受理合肥香岛食品有限公司与路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萍:本院受理袁伟与张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 民初166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刘文能:本院受理原告万瑞娟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瑞娟43234. 0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合肥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刘文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宗宝: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广辉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晓宝、合肥中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光君诉被告陶晓宝、合肥中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111民初13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浩(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112258131):原告胡双全与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彭浩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行初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双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胡双全负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志(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80703331X):原告阚军兵与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王义志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行初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阚军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原告阚军兵负担。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怀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209123539):本院受理原告赵素英与被告王怀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5269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1729元(按照年利率5. 55%的标准,其中82695元自2019年3月23日计算至2020年8月9日、62695元自2020年8月10日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52695元自2021年3月12日暂计算至2022年4月14日,主张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义申:本院受理原告孙明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0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唐义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明秀偿还借款9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为1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唐义申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柏光旭:本院受理原告董晋鹏诉被告柏光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放:本院受理原告卫琦诉被告张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茂海:本院受理原告房三保诉被告葛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富士虹智能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汉均诉被告合肥富士虹智能电梯有限公司、黄二林、安徽新宇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22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3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大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心雨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冬梅、江龙:本院受理原告高超诉你们与张国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11民初1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礼、方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凯诉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小玲:本院受理原告闻萍、张瑞萍、闻爱华与被告张晓玉、闻红、李小玲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7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明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石乔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肥东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黄友奇、合肥奇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冠同: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厚法、黄友奇、合肥奇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冠同,第三人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 不得执行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合肥市庐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承建的合肥市建材一厂(工投地块)复建点地块-主体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款2810284元;二、驳回原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2020)皖0103执1828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案件受理费29282元,由被告代厚法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普宁市金稻田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寿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宁市金稻田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3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普宁市金稻田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寿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货款220403元及利息1928. 53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以尚欠货款2204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最高限额为年利率15%)计算至款清止];驳回原告寿县丰润油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5元、保全费177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普宁市金稻田粮食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建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与被告董建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统0102民初1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董建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911.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26962.21元,此后利息以97911.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2814元由被告董建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行: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兰诉被告许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许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云兰支付欠教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均由被告许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和圣:本院受理原告周勤诉被告刘和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和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勤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白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9元,减半收取669.5元,由被告刘和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亮、彭伟、李密:本院受理原告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诉被告彭亮、彭伟、李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辰泰融资租赁(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剩余租金4825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9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彭伟、李密对彭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0元,由彭亮、彭伟、李密各负担14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亮、彭伟、李密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拥军、沈迎春:本院受理原告黄斌诉被告夏拥军、沈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697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夏拥军、沈迎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支付利息22324.7元(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一分五计付为6460.7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按照Lpr4倍计付为8564.9元,及2021年6月1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按照Lpr4倍计付为7299.1元,合计为22324.7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然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修芳:本院受理了邱爱武与被执行人张修芳、祝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张修芳名下位于合肥市可苑新村一期C区206室(产权证号:合产046888号,面积72.05m2)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051642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955504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32631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拍卖告知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正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丹诉被告王正华、第三人酷末(广州)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忠:本院受理原告杨征与被告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子龙与被告合肥瑞航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今典新悦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靳立志:本院受理原告雷丰舟与被告靳立志、安徽省汤池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1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颖: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琳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实际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超明: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东帝机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059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5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向云:本院已受理原告司武林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药费3985.4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295.8元,误工费2238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174元,合计4133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大让: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材斗升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56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657.89元,以上两项暂计16289.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卜燮华:本院巳受理原告熊冬红、姜卫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元以及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新杰: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睿智千谊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以100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从2017年7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3017.73元,2021年9月31日以后的资金占用损失直至被告付清上述货款为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伟、隗璐璐:本院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逍遥津支行申请执行杜伟、隗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工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杜伟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浮槎路青春苑B区6幢606室(不动产证书号:皖(2016)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5847号)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估价报告书,房产评估价值为1152779元(单价7024元/m2)。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工[2022]房估字第340100-3436号评估报告书及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评估拍卖告知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估价报告书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密山市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密山市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车连爱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密山市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密山市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森悦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车连爱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森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秋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秋兴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7095.21元及利息(利息以77095.2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94042042D):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留宾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晟睿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平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雪(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401201441):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合肥伯特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雪、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2民初1011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原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举行听证。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雪(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401201441)、吕峰(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7905043510):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合肥伯特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雪、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听证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再审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2民初10219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原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举行听证。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蓓蓓: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康亿诉被告王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对程贤周、郑成刚等贰人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依法作出受理。申请人程贤周诉请:1、请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6485.44元;3、请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014.32元;4、请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5963.62元。申请人郑成刚诉请:1、请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请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5533.44元;3、请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9050.56元;4、请依法裁决两被申请人连带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5088.22元。因向你单位EMS邮寄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副本等文书,限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委签收(地址: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513室;电话:0551-66671047)。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三楼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更正声明

  本报于2022年6月1日刊登的“遗失公告”空白储蓄存单号码有误,现更正如下:本单位2022年5月26日遗失中国建设银行空白储蓄存单23份,号码为340022748578至340022748600,现声明作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

 2022年6月2日

遗失声明

  合肥绿野家庭农场开户许可证(J3610024675401)及法人私章“王杰印”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