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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08 14: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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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勇:本院受理原告翟文涛与被告杨广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广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翟文涛货款57681元,并自2020年10月31日起以576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3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帮友:本院受理原告孙报菊与被告孙帮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帮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报菊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6600元,并自2021年5月12日起以7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报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谈春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大宸玖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谈春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谈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宸玖运汽车俱乐部租赁费21600元,并自2021年8月26日起以21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谈春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大宸玖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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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美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爱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美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美弘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爱塑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11847.46元,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211847.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爰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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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龙根:本院受理原告杨明与被告杨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龙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明借款本金923900元,并自2021年10月27日起以923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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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康、曾容、广西南宁城兴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成与被告陈康、曾容、广西南宁城兴安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金成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20年11月22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金成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00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三、被告陈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金成借款本金147282元,并自2020年11月14日起以1472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陈金成的其他诉讼诉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4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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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龙根:本院受理原告杨明与被告杨龙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龙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明借款本金923900元,并自2021年10月27日起以923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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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张仁怀、王金兰诉被告徐明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油漆款16600元和资金占用费(以16600元为基数,按照3.85%/年计算至款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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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恒:本院受理原告吴世清诉被告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恒支付原告吴世清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27650元(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按照月息10%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9日,后续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音正瑞:本院受理原告刘旭诉被告音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68400元;2.被告支付利息30917.56元(以68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8月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从2020年8月20日暂计至2021年11月29日);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暂定);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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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卜科:本院受理原告曹蕊诉被告刘卜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7132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决曹蕊、刘卜科告离婚;2、生育一女刘紫涵,由刘卜科抚养;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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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松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皖0102民初7131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长江东路743号中翔新东城大3110商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50093号)返还刘松;2、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刘松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28日租金123340.6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23340.6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0月29日起按3627.7元/月的标准支付刘松商铺占用费至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4、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清偿承担保证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民强:本院受理原告薛伟龙诉被告郭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707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8:30分于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剑波:本院受理原告杨黎明诉被告张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708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9:30分于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大业茗丰茶业有限公司、戴祥海:原告方有莲诉被告安徽大业茗丰茶业有限公司、戴祥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方有莲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慧诉被告安徽翰川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卫泽宝: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宜贵诉被告卫泽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左利:本院已受理原告费亚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0元及利息暂计19491.96元(利息分别以170000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8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至2021年12月22日按照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后期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担保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丽: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大黄蜂童鞋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885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88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并加计50%计算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为2813.72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徽百圆木业有限公司:本委于2022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施国节等一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等)案,已审理终结,因向你单位EMS邮寄送达裁决书,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安徽百圆木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施国节:

  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220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376元;

  3.护理费:5921元×80%÷21.75×14=3049元;

  4.鉴定费:280元;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000元;

  6.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我单位地址在长丰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楼五楼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长丰县水湖镇吴山路与南一环路交口)。电话号码:0551-66671047。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