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凯菲斯汽车有限公司、徐健:本院受理原告葛长德诉被告合肥凯菲斯汽车有限公司、徐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凯菲斯汽车有限公司、徐健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1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卫:本院受理原告朱应刚与被告郑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朱应刚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中友、楚芹:本院受理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楚芹、郭中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新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0728****)、储金红(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10505****):本院受理原告汪峰与被告沈新华、储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2倍计算,自2020年12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21日为22247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成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朱成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153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程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贤与被告程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贤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程玲退还房屋押金120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程玲退还维修押金2800元;三、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因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修复却未修复,原告修复支付的维修费用4200元;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闫桃兰(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6105171027):本院受理原告宣萍与被告闫桃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67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博文(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207240033):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受理原告何冬青与被告朱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6万元,并以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的标准(即3.85%)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时为10784.22元)。2、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满忠:本院受理张正龙、李发红与安徽中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满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346500元自2021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以后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31711.17元(截至2021年10月9日,其中本金102724.89元,利息28985.83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海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海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94943.96元(截至2021年10月9日,其中本金77044.26元,利息17898.16元,费用1.54元),并承担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和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马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280386.83元(截至2021年09月13日,其中本金247987.59元,利息32399.24元),此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克瑞特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衣之家经营合同书》于2021年8月8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0477.61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请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60477.6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逾期之日起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虎诚: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怀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虎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张虎诚向原告合肥怀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租赁费13150元及相应利息元(利息以13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计1265元,之后的利息款清息止),合计144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国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红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国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杨国际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0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云龙: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4943号原告钱一民诉被告许云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付云: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3918号原告管守福诉被告刘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明星: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3967号原告张二冬诉被告潘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葛茂海、葛宜勇: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7617号原告吴家龙诉被告葛茂海、葛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翔、南陵宝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顺亿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潘翔、南陵宝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20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地下车位使用协议》及《协议书》两协议合法有效;2.被告履行《地下车位使用协议》及《协议书》约定相应义务,将位于南都云庭地下车位编号为西楼12B、13、14、15、16、17、18、19、20、21、22、23,东楼27、24、25、26号共计16个车位交付给原告占有、使用(原告必须将上述车位优先出租给南都云庭小区业主使用);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招募意向投资人的公告
六安市加油北站(以下简称“加油北站”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申请破产清算,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裁定受理加油北站的破产申请,于2021年12月22日指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盘活加油北站的破产财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财产的偿债价值,从而提升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现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
欢迎有意向的投资人及时与管理人联系,获取本次招募和遴选事宜的具体信息公告资料。
联系人:
江律师13095512652
周律师18256966523
六安市加油北站管理人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