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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13 16:08:42
点击下载: 2022年6月13日公告

张国平:本院受理原告钟光江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729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翔、蔡芸:本院受理原告石恒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728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屈祥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顺祥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赐金智能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屈祥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02民初387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志龙:本院受理原告孙海龙诉被告方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02民初348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皖荣诉被告安徽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3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代义云、合肥中湖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肥卓安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合肥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代义云、合肥中湖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肥卓安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合肥吉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11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俊(412828198410050655)、黄磊(41282819860410069X):原告孙利诉你们及合肥世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原告孙忠诉你们及合肥世邦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394042042D):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左邻右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徽天沙贸易有限公司、合肥梧恒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市苯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秀、岳西县菇菇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成志菌菇商行诉被告陈秀、岳西县菇菇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晓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晓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建华诉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波、吕先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与被告张波、吕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贷款本金733896. 37元、利息及罚息18677. 6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733896. 37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7.3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律师代理费3088元;三、被告吕先梅对被告张波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吕先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波追偿;四、若被告张波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有权对被告张波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266号碧水兰庭6幢1602室[所有权证号:皖( 2016 )不动产权第0169490 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6 )合不动产证明第0133156 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1356 元,财产保全费429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454元,由被告张波、吕先梅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伟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合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伟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6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顾伟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合石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52803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11月19日的利息为670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的利息以15280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 775%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合石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74元,财产保全费13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55 元,由原告安徽合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95元,被告顾伟华负担566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伟凤: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怀与被告夏伟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02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伟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永怀钢材款195513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 年4月3日起以1955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68元,由被告夏伟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华、王昊天: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二平与被告王华、王昊天、高成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二平借款本金1157391. 36元,并支付利息218048元;二、若被告王华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则被告王昊天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贵任,且被告王昊天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华追偿;三、若被告王华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则被告高成满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且被告高成满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华追偿;四、驳回原告杜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92元,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23392元,由原告社二平负担1213元,被告王华、王昊天、高成满共同负担2217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华、王昊天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勤兵、王郑: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长宏诉被告陆勤兵、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盈转与你方和李光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11民初22015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二春:原告王莉与被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二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王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960元,由王莉负担。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忞:原告合肥广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广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8441元,并自2022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广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王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静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胡金刚:原告合肥御酱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静之城商贸有限公司、胡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金刚支付原告合肥御酱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5545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554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合肥御酱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帅帅:原告李倩红诉被告李帅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院01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帅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倩红借款424500 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7日起以424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倩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铜陵市养和堂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周燕: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衣之家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晶格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衣之家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时代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颜士权、段荣奎、深圳市有亮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道雨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 皖0102民初59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工致伤各项损失合计177632.0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伊静遗失瑶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收据一张,收据号为皖财专字(2017)0001595883,金额2833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