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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14 11:45:04
点击下载: 2022年6月14日公告

许占洪:本院受理原告崔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庆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振华、杨义凤: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亮:本院受理原告李耀其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芳乐:本院受理原告胡立标与被告陶芳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陶芳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立标货款50000元、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胡立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2元,由胡立标负担50元,由陶芳乐负担65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更正声明

  《安徽法制报》于2022年5月26日刊登的孟德云与李俊、陈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有误,更正公告内容应为:“李俊、陈云芝:本院受理原告孟德云与被告李俊、陈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一、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孟德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孟德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李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更正。

2022年6月14日

  安徽中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星诉被告安徽中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星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退还报考成人大专的7000元学费;3、退还2021年1月23日不当得利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仙诉被告安徽中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仙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退还报考成人大专的7000元学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军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龙峰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诉被告倪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瑶海区龙峰工程机械配件经营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915元,利息1165元(以3491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21年1月30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牛卫国(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81015****):本院受理原告徐宁与被告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宁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万元、2014年2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利息100万元,及自本案起诉之日至款清时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LPR计算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俊(身份证号码340111198707146011)、郭宏燕(身份证号码340122199303251521)、安徽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江苏硕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郭宏燕、安徽广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位被告向原告支付柴油欠款柒拾贰万元(72万元)、支付至法院判决是每天千分之一违约金;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三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此前案件诉讼费等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67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洪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源固复合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7050539F):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源固复合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7630元,逾期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9日起算,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德应:本院受理原告余忠翠诉被告李德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闫如久、沈国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创鑫木业经营部与被告闫如久、被告沈国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195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俏庐州饭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德保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俏庐州饭店、被告谢菲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被告谢菲菲提交的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末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泰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泰成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朴朴、北京中创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晓飞、刘飞、北京泽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农上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朴朴、北京中创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晓飞、刘飞、北京泽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8378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朴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农上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130000元;二、被告北京中创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晓飞、刘飞、北京泽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刘朴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农上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安徽农上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0元,被告刘朴朴、北京中创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晓飞、刘飞、北京泽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朴朴、北京中创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晓飞、刘飞、北京泽翰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大军:原告殷成发与被告江大军、姚本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江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殷成发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为50000元,之后的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江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殷成发律师费10000元;三、姚本领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江大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殷成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光彩超细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金玲与被告池州市光彩超细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法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路健:本院受理原告薛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存家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构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可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可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送达(2022)皖0102民初7493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可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023898.23元,期付款违约金802389.82元,合计8826288.05元,并向安徽锐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8023898.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智可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兴才: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芳诉被告李兴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梁娜,警号082923,不慎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