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林:原告周欣苒与被告周晓林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705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善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善龙物资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709638.95元、逾期付款损失585943.32元(截至2020年8月31日),合计4295582.27元;二、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善龙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983775.92元(以货款本金3709638.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20年9月1日计算至2022年5月3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为止);三、被告王平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善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70元,由原告合肥善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平负担481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宏能天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韩荣宗、陈琚、王小龙、高小翠、叶万青、安徽永兴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崔卫强、韩陵霞、陈丰:原告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韩荣宗、陈琚、王小龙、高小翠、叶万青、安徽永兴岛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崔卫强、韩陵霞、陈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14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安徽铜陵欧怡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巫贤法、潘华、赵太喜、周勇、周军、周民、汪云、徐莲华: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705民初10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杨银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世军与被告杨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伍朝辉、桂玉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元与被告伍朝辉、桂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伟、安徽水到渠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军与被告朱伟、安徽水到渠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韦章俊与被告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钰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璐与被告沈钰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瞿福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先越与被告瞿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玉水:本院受理的原告佘瑞林与被告程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慧诉被告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2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道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华海金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道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程道乐名下合肥市肥西县新型工业园与紫蓬镇交汇处合肥华南城一期精品交易2区B-3F1-15室(产权证号:2015014428)的房屋,平均价格为73461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彭治兵:本院受理原告丁伟朋与被告彭治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郑道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建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徐海武:本院受理原告李玲与你方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徐海武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2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盈转与你方和李光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托普朗宁(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2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家睿、杜家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家群、彭家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114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8:30于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杜世龙诉被告樊玲玲、杜迎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62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9日8点30分在庐江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