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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16 15: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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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伦海:本院受理原告马庭媛诉被告万伦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7586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万伦海向马庭媛支付拖欠的租金139400元(1108室房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按每月2200元租金计算,房租为81400元;1601室房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按每月2000元租金计算,房租为74000元,减去万伦海已支付14000元的房租及2000元的押金);2、请求判令万伦海向马庭媛支付违约金119817.6元(违约金自2017年10月9日起,分阶段以拖欠的租金金额为基准,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以后应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万伦海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金贵:本院受理原告杨祖友与被告杜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杜金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祖友借款本金103690元。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118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7元,由杜金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鑫骉物流有限公司与安徽瓯鹏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牛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郑志先与安徽牛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浩:本院受理的兆仁控股有限公司与王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谷震震:本院受理贾雷与合肥裂变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跳跳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李广才、汪龙、李雷、谷震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合肥裂变健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西宁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鑫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91民初9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鑫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宁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3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西宁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776元,减半收取为3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88元,由被告合肥鑫凯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洪步军:原告张孝娣与被告洪步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彭秀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彭秀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彭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86503.1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为31909元,之后以尚欠本金86503.1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彭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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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雪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汪雪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汪雪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39338.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为134396.85元,之后以尚欠本金239338.6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汪雪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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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晓敏: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武晓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武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9985.7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为33003.51元,之后以尚欠本金99985.7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武晓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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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晓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李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15563.5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为59041.9元,之后以尚欠本金115563.5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李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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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勇: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6412.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为28780.98元,之后以尚欠本金96412.0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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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松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赵松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赵松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04007.4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为31663.87元,之后以尚欠本金104007.4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赵松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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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龙申: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孙龙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孙龙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76836.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为23594.04元,之后以尚欠本金76836.4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孙龙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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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毅刚: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周毅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周毅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489631.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为432056.44元,之后以尚欠本金489631.7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周毅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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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宗彪:本院执行的赵兰兰与何宗彪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23执恢4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何宗彪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泰来傲城18幢104室(产权证号:肥西10010789)】、网络询价报告、告知询价结果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上述房产的具体参考平均价格为1300159元】、拍卖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月友:原告杜文叔与被告黄丙铁、安徽正信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150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吕林森: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启祥诉被告吕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黎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周锐诉被告孙黎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汤德奉: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桂英诉被告汤德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卢明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卢明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欧小飞: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朝宇诉被告欧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