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邦银诉被告王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宝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德超诉被告陶宝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伟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李晶诉被告段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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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发长: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万里诉被告韦发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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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伟铭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范铭萍诉被告合肥伟铭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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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平舟诉被告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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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本院受理程磊与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光辉:本院受理黄永红与梁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陈: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先年诉被告徐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柳玉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明劲松诉被告柳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寅森: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昌盛诉被告王寅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汤池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浩热水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汤池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学语: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立诉被告丁学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莫彬: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星诉被告莫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尚广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兰诉被告尚广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张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风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有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4079.7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梁涌琦:本院受理原告喻鑫与被告梁涌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199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利朝:本院受理的原告六安鸿升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洪学胜、王家鑫、姚利朝、第三人安徽丰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以及被告中海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立冬、孙梦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浙企三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8483.33元,正常利息总计29227.60元、违约金766.08元、罚息3339.63元、复利6560.25元,及后续按照《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及复利及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逾期已逾期罚息、复利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6日分别为3339.63元、6560.25元和766.08元,自2021年12月17日起,罚息、复利和违约金分别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根据罚息执行利率相同且收取阶段相同计收复利及根据逾期本金的5%但每次不低于20元计箅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两被告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有权以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4、宣布贷款自2021年12月16日到期,后续基于尚欠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8769.0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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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俊祥:本院受理原告许道明诉被告范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利息人民币21780元(以借款人民币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5月2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款清息止),共计人民币2717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安庆市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1年8月12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00754890206C的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安庆市江花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2年6月16日
遗失声明
合肥纪元科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叶兵,不慎遗失营业执照及公章,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