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住行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胡宏进、金陈、张正、郑涛、陈雅莹:本院受理原告夏文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比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钟友逊:本院受理原告王喜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业准:本院受理原告徐大勇诉被告黄业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业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大勇支付货款2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业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大勇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422元由被告黄业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靳玲:本院受理原告王春燕诉被告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靳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春燕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靳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生富、陈晓凌、雷海: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生富、陈晓凌、李强林、雷海、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磊: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童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晓虎借款297000元及利息(以2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陈晓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鼎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诉安徽鼎臻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用1691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期间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114元(16910*6%/12*25),以上暂计19024元,以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到被告支付保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等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艾家翠与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公告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钱澄澄(身份证号码340103198603073014):本院审理原告胡魁银与被告钱澄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1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74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兴、孙晓宁、合肥尚壹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旭飞诉被告杨兴、孙晓宁、合肥尚壹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尚壹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旭飞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85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林海:本院受理原告李坤诉被告谢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泓茂泛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诉被告安徽泓茂泛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与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寿生:本院受理原告邓爱群诉被告刘祥、李寿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刘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立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5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弘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秦洋洋:本院受理原告王宝林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秦洋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宝林5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本金54000元和年利率3.85%,从2021年9月16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9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秦洋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郭文举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垫资款320000元及47227元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2日,之后发生的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广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速辉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7日合同到期后的超期猎聘费用6000元(按照3000元/月)。2、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修俊:本院受理原告胡云勇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卫修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云勇股权转让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分三段计算:第一段自2012年1月1日起,以20000元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2年12月31日;第二段自2013年1月1日起,以40000元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第三段自2014年1月1日起,以60000元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继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胡云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来六: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方运前申请执行王来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王来六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十里庙路14号5号楼603室(不动产证书号:合产034925号,面积88.01m2)的房产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381229元,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324890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1208641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及本院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评估拍卖告知书、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陈冬梅申请宣告黄存和失踪一案,经查:黄存和,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快达小康苑9栋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640401691X。因于2018年4月从家外出走失,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黄存和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黄存和生存现状的人在公告期内将所知道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公告
各位债权人:安徽省颍上县颍洲丝织厂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定于2022年6月28日(星期三)上午9:30在颍上县江口镇政府财政所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望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届时不参加会议的,视为对其债权的放弃。(注:持本人身份证,债权凭证,二十四小时内的核酸检测报告)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13966562186
安徽省颍上县颍洲丝织厂清算组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