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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21 16: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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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茂、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胜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骏卿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艳军、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震、陈春玲、张建国、程宝霞、胡敬荣、赵天珠、徐守利、潘振学、连云港龙翔实业有限公司、曲金荣、廖荣武、江柳、廖水仙、华玉堂、龙岩市合力车业有限公司、南靖县靖通运输有限公司、宁德诚德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震、陈春玲、张建国、程宝霞、胡敬荣、赵天珠、徐守利、潘振学、连云港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孙艳军、曲金荣、廖荣武、江柳、廖水仙、华玉堂、龙岩市合力车业有限公司、南靖县靖通运输有限公司、宁德诚德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共两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维强、崔云霞、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震、陈春玲、张建国、程宝霞、胡敬荣、赵天珠、徐守利、潘振学、连云港龙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5152号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维强、崔云霞、连云港市龙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震、陈春玲、张建国、程宝霞、胡敬荣、赵天珠、徐守利、潘振学、连云港龙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曾桂英: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682号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曾桂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2)皖011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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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丽、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686 号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丽、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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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飞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680 号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飞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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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勇、吕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677号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勇、吕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泽东、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685号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泽东、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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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永志、赵献国、中铁物流集团(郑州)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吴静、王楠:本院受理(2022)皖0111 民初1749号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志、赵献国、中铁物流集团(郑州)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吴静、王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艾冰涛、张会霞、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王楠、吴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艾冰涛、张会霞、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王楠、吴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71161. 55元、代偿利息6446. 57元(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以11892. 0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23700.1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5日起、以23705.2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以11864.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合计77608. 12元;2、依法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对上述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盼龙、赵盼科、王丽娜、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吴静、王楠: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盼龙、赵盼科、王丽娜、中铁物流集团飞豹快线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坤祯、张清霞、王大勤、蒋改先、吴静、王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桂兰与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骏: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锋与被告鲁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晨: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成林与被告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伟伟、王琳:本院受理原告葛靖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68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王伟伟、王浩、王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葛靖居间服务费50000元;二、驳回原告葛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葛靖负担250元,由被告王伟伟、王浩、王琳共同负担5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伟伟、王浩、王琳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齐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来、董增奎诉罗志强、合肥齐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91民初7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永来、董增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不予收取。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王永来、董增奎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皖0191民初719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皖0191民初719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该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清创峰和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百艺汇设计有限公司诉清创峰和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805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葛传志:本院受理原告张春诉被告葛传志、葛传敏、张应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2 )皖0102民初729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新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治强诉被告安徽省新鹏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合肥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瑶海区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 2022 )皖0102 民初728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蓝光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浦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 2022)皖0102民初728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 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封童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鸿正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源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隆润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金华市东大泵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台县梦霞塑料制品加工厂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 2022)皖0102民初729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燕山:本院受理原告张小伟诉你离婚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 2022 )皖0102民初729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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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刚:本院受理原告刘震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刘震玲与被告赵刚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震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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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谷天柱、安徽谷鑫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俊文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谷鑫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俊文36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俊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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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望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14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827766862042J的望江县雷丰农产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望江县雷丰农产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