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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22 15: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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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锐:原告郭庆、杨露亮与被告杨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原告郭庆、杨露亮与被告杨锐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二、被告杨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庆、杨露亮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00元,由被告杨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瑞矿(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105162836****):本院受理原告孟艳与被告郑瑞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瑞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艳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7000元,二项合计137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2日,之后利息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40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3840元,由被告郑瑞矿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娜、安徽华汉旅游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木一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高毓峰、李海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30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李海波、高毓峰、陈娜分别在各自的25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18)皖122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安徽华汉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原告不能清偿的债务2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5700元(暂算金额,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债务构成计算方法》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继续计付)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李海波、高航峰、陈娜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定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兵、汲自芳、陈芳:本院受理原告徐新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8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陈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3万元,本息合计11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以本金1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陈兵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汲自芳、陈芳对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中被告陈兵偿还和支付原告的所有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陈兵、汲自芳、陈芳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裕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28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立即腾退租赁的场地,如不腾退,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5000元每月计算占用费以及2000元每月物业费;三、被告李闯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四、被告李闯支付原告2020年10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租金4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五、被告李闯支付原告2020年4月6日至2021年6月18日物业费2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六、被告李闯支付原告租赁期间欠付水电费1295元;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俊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童真孕婴用品店诉被告刘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39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剩余款项300000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60381元(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即年利率15. 4%的标准,从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共48605元;二、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即年利率15.2%的标准,从2021年12月21日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共3748元;三、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即年利率14.8%的标准,从2022年1月21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11日,共8028元。上述利息合计60381元,以后发生的请一并判处至款清时止);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刘俊林银行存款3603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顺骐汽配商行、张香伟、李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中拓汽配经营部诉你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 皖0102 民初322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845.00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三、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瑶海区顺骐汽配商行、张香伟银行存款188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立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宇初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陈立兵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0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在欠第三人19000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404660元及利息192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到2021年3月2日至款清)合计596660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6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庭兴、何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柳与合肥奇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目前已终结本次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合肥奇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股东陈庭兴(身份证号码: 34082319900411031X)认缴出资额12万元;股东何琪(身份证号码: 370403199007156629)认缴出资额8万元。上述股东出资额均为零元。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23执87号(追加)执行裁定书:一、追加股东陈庭兴(身份证号码: 34082319900411031X)、股东何琪(身份证号码:370403199007156629)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陈庭兴在未出资额12万元范围内承担对王春柳付款责任;何琪在未出资额8万元范围内承担对王春柳付款责任,三、上述被执行人陈庭兴、何琪应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春柳履行(2021)肥劳人仲案字第53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静:本院受理原告王琴诉被告刘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政与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宾、王玉林、黄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9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本案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宾对于本院作出的(2021)皖0111 民初1935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送达被告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宏宾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桂德兴(公民身份号码: 340102 19550804****)、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77580510F):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安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德兴、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肥东县安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219479. 17元,二项合计1719479.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之后利息以15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9%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肥东县安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95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21195元,由被告合肥锐泰焊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1075元,原告肥东县安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其他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泰州语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张,编号:皖财专字(2017) 0001217967 号,发票金额: 32552 元,声明作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关于安徽省法治新闻协会清算公告

  为做好安徽省法治新闻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40000799845521F)注销相关工作,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协会章程,成立清算小组,启动协会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按程序向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提交注销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请与该协会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单位及个人与协会联系,公告期满视为无。

  联系电话:0551-65982204

  联系人:李想

安徽省法治新闻协会

2022年6月22日

遗失声明

  陈国平遗失皖法0304工作证,遗失许可证号J3610051536102包河区和欣家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开户许可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