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勇刚诉被告刘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宗言、胡召平、胡先所:本院受理原告卫承爱诉被告魏宗言、胡召平、胡先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婷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陶婷婷对本院作出的(2021)皖0102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7184号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新站区茶颜素美容店、王安利:本院受理原告孙英梅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1)皖0102民初157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孙英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45元,减半收取为5122.5元,由原告孙英梅负担。另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705 号上诉状。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鲁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恒祥置业有限公司、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鲁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659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为: (2021)皖 0102民初11659号民事判决书第8页第三段中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第九百二十五条”补正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九百二十五条”;第8页第四段“一、被告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025253. 94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2525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补正为“一、被告菏泽鸿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绿宝电缆有限公司货款2025253. 94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2525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姚鲁景对该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9页落款时间“二0二二年一月四日”补正为“二0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在第10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和第六百八十八条。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春晓:本院受理原告朱洪勋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2219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27000元及利息311. 85元(利息计算方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暂计利息期限为2021年8月25日至2021年12月10日);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合同违约金暂计为5490元(90元/每天);3、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4、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秀华、张正全:本院受理原告徐为明诉你们与安徽国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2)皖1503民初120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安徽国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朱厚道: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瑞雪建筑机械配件经销部诉被告朱厚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瑶海区瑞雪建筑机械配件经销部请求依法判决: 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时止);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宪金:本院已受理原告阚家元诉被告江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阚家元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借款利息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 6%计算)至起诉之日(2022年2月21日)的利息为10188元; 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关柱: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大忠诉被告代关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大忠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代关柱立即偿还原告王大忠借款本金15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2018 年7月10日按年化收益率18%计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文菊: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文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5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9543元(113.95 m2×1.25元/月/m2 ×67个月)并按所欠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2862元,总计12405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传芳: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5月2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12287元(85. 48 m2×1. 25元/月/m2 ×115个月)并按所欠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3686元,总计15973元;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银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徐红梅诉被告刘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红梅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依法向原告偿还借款39000元及以欠款39000元为本金按照最近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为4. 65%)的利息共计14014.32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6日);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阿里环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梓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阿里环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梓桑贸易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 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务协议; 2. 被告返还原告支付服务协议款、短信充值款,共计5900元,解除原告公众号等信息资料与被告的捆绑;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远程:本院已受理原告申成诉被告叶远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成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叶远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572元及利息(利息以4857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鑫:本院已受理原告戴伟诉被告汪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戴伟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奇: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军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28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3283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贷款利率支付至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5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华翠:本院已受理原告青松诉被告李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青松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支付给原告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2. 被告支付给原告本金495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述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3. 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伟:本院已受理原告韩邦银诉被告王伟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邦银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0000元; 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中南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晓宏:本院已受理原告万传舵诉被告北京中南伟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晓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万传舵请求依法判决: 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0353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以人民币403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6. 6%计算违约金,暂计违约金12020. 26元,款清违约金止);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鞍山市乐博琴行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报
债权公告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了(2022)皖05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被申请人马鞍山市乐博琴行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3月8日指定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马鞍山市乐博琴行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债权性质、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马鞍山市乐博琴行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债权申报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佳山路366号鸿烈大厦7楼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申报期间的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30,下午14: 30-17: 30,联系人:印佩律师,电话: 15555591047。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潘显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本司与郭堂圣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本司对你享有的蒙城盛世漆园工程项目管理费1206134.31元债权,依法转让给郭堂圣,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郭堂圣履行全部义务。
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特此通知
通知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2年6月21日
悔过书
本人朱凤华,2017年5月份我因为非法处置工业污泥,触犯了环境保护法。经过环保部门及法院的依法调查、审理,使我彻底认识到该行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给社会造成了危害,理应接受应有处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如果水环境遭到破坏,最终危害的还是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我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以后一定牢记此次教训、遵法守法,决不再做违法的事。同时,也希望其他人能以我为鉴,共同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悔过人:朱凤华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