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海波、李凤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吕萍与被执行人任海波、李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任海波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紫云路与青龙潭交口长安萨尔斯堡29号楼104室(产权证号:2012013498)的房屋,平均价格为155929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杨: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海与被告王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9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清之日为止);2、判决本案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干2022年9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凯、谢梦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凯、谢梦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杨凯、谢梦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07元;2.驳回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凯、谢梦如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陶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谷陶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谷陶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04839.76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为6360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91元,由谷陶静负担125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雨、金晶:本院受理原告朱祖勤与被告刘雨、金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刘雨、金晶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祖勤支付房屋租金315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起以315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朱祖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12元,由刘雨、金晶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江锋与被告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江锋支付货款158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8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68元,由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夕标:本院受理原告胡家玉与被告陈夕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2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小燕、任亚辉: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0093号原告蒋景满、蒋井中、陈蒋龙诉被告段小燕、任亚辉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小来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1385号原告济南乐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小来英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威尔新兴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1278号原告合肥优思达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威尔新兴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传与被告周治生、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88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香萍、丁根生、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凯与被告吴香萍、丁根生、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梅: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传与被告周治生、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皖0111民初882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王军传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洪峰:本院受理原告庄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59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东田、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昌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387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唐山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中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念正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465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家宝、张家玉、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尚辉诉你们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792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玉洁冷冻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792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明、林慧芳:本院受理原告程晓瑜诉你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792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星马物流有限公司、刘文能:本院受理原告万瑞娟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曾俊锋:本院受理原告李清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皖0102民初180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另原告对本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高速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广告发布费用93500元及利息(以93500元为基数,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即7.7%/年,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敏、钱兴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第六空间大都会家居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敏、钱兴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天明、合肥市包河区正康中医诊所: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建国诉被告郑天明、合肥市包河区正康中医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共同返还医疗服务费9185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维才: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海龙诉被告李维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工字钢租赁协议,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工字钢5416.4米(规格为16号:其中6mx407根,5mx12根,4.5mx357根,4mx67根,3.5mx15根,3mx283根,2.5mx16根,3.8mx1根,2mx17根,1.5mx9根),如因丢失无法返还,被告应赔偿该工字钢相应损失135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字钢租金241490.0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勇: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0543号原告李道炳诉被告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毅: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992号原告黄洋诉被告杨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世春、庄海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觅妙酒吧诉被告方世春、庄海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军:本院受理原告曹大山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森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辛华与被告洪小保、合肥森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大连路分部、合肥森阳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莹莹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辛华向本院起诉判令:1、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06243.2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42720.74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73224元、护理费23240.55元、残疾赔偿金8601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299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2、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云:原告合肥奕展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赵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合肥奕展建材有限公司欠款312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货款本金222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赵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01元,由赵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原告储开勇、苏国安诉被告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储开勇、苏国安工程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储开勇、苏国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5元,由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合肥雁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许杨:本院受理原告耿彦林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十时(节假日顺延)在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胜: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志强借款本金40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8月25日为424977元,之后以本金40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0元,由被告杨胜负担12080元,原告王志强负担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汇兴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丽华与被告安徽汇兴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安徽汇兴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丽华定金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安徽汇兴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潇然:本院受理原告高强诉被告李潇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 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潇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强借款本金93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李潇然负担46元,由原告高强负担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潇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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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聚恒房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7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涂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安徽聚恒房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59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65元由被告涂淼负担。白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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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钱兴锋:本院受理原告匡少炎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恒久丹青家居经营部、钱兴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钱兴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匡少炎安装费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匡少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钱兴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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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郭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30838元;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0 元由被告郭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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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良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广珍诉被告袁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袁良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广珍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不超过3424元) ;二、驳回原告李广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袁良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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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铮:本院受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雷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雷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3982.12 元、利息2690.49元、逾期利息1368. 22元,合计178040.83元,此后逾期利息自2021年4月7日起以173982. 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14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雷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被告雷铮提供抵押物皖A205TZ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4元,由被合雷铮负担3974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雷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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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治杭诉被告刘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0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秋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治杭欠款17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治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刘秋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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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8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曹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合肥志海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曹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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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万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健康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国福大药房有限公司、伍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2216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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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万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健康源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福美大药房有限公司、伍万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21981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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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远集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111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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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江物联技术(东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巴江物联技术(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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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基年:本院受理原告盛泽东与被告周基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芳芳、靳长清:本院受理原告邸允桂与被告徐芳芳、靳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昌侠:本院受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胡昌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9日,本院根据鲁曼丽的申请裁定受理淮南市鸿音拓电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查明,淮南市鸿音拓电声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无财产可供分配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淮南市鸿音拓电声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后发现其并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亦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宣告淮南市鸿音拓电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淮南市鸿音拓电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