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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3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6-30 14: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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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代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梦求与被告付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109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后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后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文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军与被告吴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史占齐:本院受理的原告梁曼曼与被告史占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代和: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家长与被告周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天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广华、高广琳、高广富、高广芹: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广平诉被告高广华、高广琳、高广富、高广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1日,本院根据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粮食种植、粮食收购、大米加工销售、食用油销售。截至2022年5月23日,该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1、房屋、土地、机械设备等有形资产市场价值为1007384 元(资产评估基准日2022年2月24日); 2、债权人共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总额184757462.8元,审核确认175184588.55元(其中安徽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40421203.89元、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达支行1114602.12 元、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行5021162.5元,合计46556968.51元债权因涉其他案件暂缓认定); 3、账面审计负债率为109.19%, 但根据已查明的债务人财产情况及债权申报审核数额情况,资产负债率为12768%。本院认为: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宣告裁定安徽乐民米业有限公司破产。

霍邱县人民法院

  王江辉:本院受理原告葛立静诉被告王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江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立静借款本金5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江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铜陵孔乙己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淮南市星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27日裁定受理淮南市星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于同日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为淮南市星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同时,鉴于淮南市星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淮南市星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存在无财产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情形,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程,本院将依照《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淮南市星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4日前,向淮南市星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232001, 联系人:庞红新,联系电话: 18955402606,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市星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南市星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二通道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会议同步进行”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同步表决”,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通过微信“云上法庭”小程序或现场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杨红营:本院受理原告张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688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322771.33元(以28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年利率为14.8%),总金额暂计602771.33元,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6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陶海锋诉被告合肥恒大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履行双方合同约定义务,支付租金325087.2 元以及截至2021年11月8日延迟转账的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34197元,小计359281.2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守权、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军诉被告陶守权、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汪海军:2021年5月7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闽0823破10号《决定书》,指定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作为债务人的管理人。

  芜湖市启光建设有限公司系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2022年4月25日芜湖市启光建设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对汪海军享有的211387.73元债权(2017)皖0202民初1261号、(2019)皖0202执416号,由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按照该公司《财产管理、变价方案》《关于债务人债权、应收账款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债务后有剩余的作为公司的财产支付至管理人账户。

  2022年6月22日,买受人丁峰在管理人组织的淘宝网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通过公开竞买以最高价竞得芜湖市启光建设有限公司对汪海军享有的211387.73元债权。买受人丁峰已经付清拍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芜湖市启光建设有限公司对汪海军享有的211387.73元债权转让给丁峰,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汪海军应当向丁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

  特此通知

福建省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芜湖市启光建设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3日

遗失声明

  2022年6月22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四清遗失工作证件(证号:皖法A0299)及公务证件(证号: 3401010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