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祖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久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祖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建国、许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人从众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建国、许建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谯城区恒艺食品商行: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沁园食品商行与被告谯城区恒艺食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谯城区恒艺食品商行支付原告长江批发市场沁园食吊商行货款9571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55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254元,保全费100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影、曹伟:原告杨春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曹伟、王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杨春杏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标准,自2019年1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8775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曹伟、王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杨春杏律师费20000元;三、如果曹伟、王影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足额清偿债务,则杨春杏有权请求法院对登记在曹伟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6号恒盛豪庭B7幢204室房屋[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812000429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证明第20036077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金额以500000元为限。如果曹伟、王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1元,财产保全费27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605元,由曹伟、王影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传琴: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被告王传琴、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王芳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依法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苗:本院受理原告伍玉木与被告张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之日止;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晓莉、范仁证: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都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荣敏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宗胜、荣敏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宗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64294 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被告陈宗胜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1 )皖0102民初120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伟与被告合肥邦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违约金;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宏辉:本院受理原告卫修广与被告余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余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卫修广借款本金78360元及利息(2020年1月7日前利息为22720元,之后利息以7836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卫修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卫修广负担430元,余宏辉负担2050元。保全费11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1元,由余宏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本院根据永丰余造纸(扬州)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人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且债务人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裁定宣告债务人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债务人安徽迈得豪纸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巢湖市人民法院
冯志超、王心丽、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冯志超、王心丽、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阜阳市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12624. 52元,违约金1262. 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元,由被告阜阳市中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宏钊:本院受理原告黄晓捷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季宏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晓捷欠款32400元及利息(以324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自2021年9月23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晓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季宏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长修、汪光宏: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长修、汪光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1. 被告胡长修向原告偿还垫付款人民币41509. 82元及垫付款利息人民币18093. 73元(以41509.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此后继续以41509. 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即年利率14. 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合计59603.55元; 2. 被告汪光宏对上述第1项诉请中被告胡长修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升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恒云、彭法舜:原告袁树立诉被告代恒云、彭法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代恒云、彭法舜偿还原告衰树立借款人民币3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袁树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28元,由原告负担2878元,被告负担6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徐冬斌、徐兴: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涛诉被告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徐冬斌、徐兴、第三人张守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0102民初15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涛1725万元;二、被告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王涛利息(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三、被告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涛100000元;四、被告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徐冬斌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4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05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1640元,被告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安徽鑫顺达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天域时代酒店有限公司、徐冬斌负担1674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浙江冬兴影视有限公司、徐冬斌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炬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翔诉被告合肥炬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皖0102民初8133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 1、合肥炬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左翔支付货款7869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二倍标准支付左翔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合肥炬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翁文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先松诉被告翁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之青:本院受理原告杨晓梅诉被告袁之青、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8134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 1、确认杨晓梅与袁之青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 2、袁之青立即返还杨晓梅已支付的购房款390000元; 3、袁之青、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杨晓梅预期利益损失150000元及实际利息损失142500. 94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剩余利息损失以实际银行流水为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袁之青、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公告
本人朱长胜自2021年8月份起,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证件的情况下用吸砂泵船在长江铜陵段盗采江砂,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进行了赔偿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我保证今后一定争做懂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歉人:朱长胜
2022年6月29日
遗失声明
王天宇(父亲王成豪,母亲李梅)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编号P34102320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