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西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宏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幸福诉被告安徽宏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安徽宏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幸福退还订金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二、驳回原告蒋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被告安徽宏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958元,由原告蒋幸福负担1002元;公告费800元,白被告安徽宏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明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2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明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2289.5元;二、驳回原告合肥丽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李明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常惠: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芬诉被告金常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 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金常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金芬支付货款14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64元由被告金常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时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奇水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耀禛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皖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23日按年利率3.85%的140%计算到2022年3月22日,直到款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得利食品有限公司、合肥敬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 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俊品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韬宇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退还质保金、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文铭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诚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云梧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徽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退还质保金、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23日按年利率3.85%的140%计算到2022年3月22日,直到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鑫奇皖都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欣福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心月奶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睿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23日按年利率3.85%的140%计算到2022年3月22日,直到款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上海满江红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敏:本院受理原告游添富诉你们与合肥喜得儿生殖健康医院、合肥喜得儿生殖健康医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昌荣、王世阔: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952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贾昌荣、王世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 (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宣磊:本院受理原告徐金龙诉被告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00 )及支付约定利息玖仟元整(¥9000.00)算至清偿时止;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王国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偿还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88170.05元(截至2021年9月13日,其中本金60350.01元,利息27820. 04元),此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陈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23658.89元、保险费0元及违约金11385.84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7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合计: 35044. 73元; 2. 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张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44966.84元、保险费862.8元及违约金24371.78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8年4月12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合计: 70201. 42元; 2. 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海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海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62505.79元、保险费1167.06元及违约金52461.11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6年6月22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合计: 116133. 96元; 2. 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15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玉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被告曹玉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97344.26元、保险费1976.76元及违约金46246.2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18年8月31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合计: 145567. 28元; 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仁虎、黄义阳、合肥聚星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告项贤文与被告黄仁虎、黄义阳、合肥聚星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聚星钢结构有限公司、黄义阳偿还原告项贤文借款136431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至2018年11月4日的利息为511865元,自2018年11月5日起,以本金1364315元为基数,按1.5%月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项贤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2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012元,由被告聚星公司、黄义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金初:原告李飞与被告罗金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李飞与被告罗金初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罗金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房屋租金2400元、押金800元、代缴纳的物业费1124.9 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24000元,合计28324.9元;三、驳回原告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4元,由原告负担349元,被告负担1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瞿晨晨:本院受理原告吴俊贤诉被告瞿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本才:本院受理原告项丽丽诉被告程本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金鸟贸易有限公司、胡永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小叶蔬菜批发部与被告合肥金鸟贸易有限公司、胡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金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小叶蔬菜批发部货款153058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53058元为基数,自2021 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5.775%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胡永安对被告合肥金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小叶蔬菜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8元,减半收取1729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49元,由被告合肥金鸟贸易有限公司、胡永安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公告
本人程缘自2021年8月份起,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证件的情况下用吸砂泵船在长江铜陵段盗采江砂,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进行了赔偿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我保证今后一定争做懂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歉人:程缘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