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锐、肖庆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红军诉被告吴国锐、肖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子敬诉被告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顾达明诉被告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班文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星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班文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自伟:本院受理原告江松与被告石自伟、被告合肥中罍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自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松垃圾清运费、人工保洁费合计23650元;二、驳回原告江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石自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石自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学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宗根诉被告丁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庆根:本院受理原告石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居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家楼布草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华东:本院受理原告邱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中: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祥、单新凤诉被告胡正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正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宝祥、单新凤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宝祥、单新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胡正中负担1416元,由原告朱宝祥、单新凤负担9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正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长征:本院受理原告华文国诉被崔长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剩余本金50000元及利息8149.4元(自2019年3月5日暂算至2021年11月23日,利息按月息本金*0.5%计算)共计人民币58149.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计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婷与被告张计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计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婷借款本金2425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7日的利息8428元;二、被告张计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婷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12月28日起,以24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张计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婷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88元,由原告张婷负担174元,被告张计才负担5214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张计才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计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喜相逢礼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鼎晖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喜相逢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喜相逢礼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鼎晖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元;2.被告合肥喜相逢礼品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鼎晖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人民币391.43元(以第1项诉请为本金,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暂算至2021年11月30日,要求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芹:本院受理原告梁涵诉被告刘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118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勇:本院受理原告谢银芬诉被告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504013.15元及逾期利息(以1504013.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分利率,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8元,减半收取94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5294元,由安徽皓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毅:本院受理原告付道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货款人民币63440元,利息自2021年6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等项目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明乐:本院受理原告金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决定申请注销登记,并已于2022年6月29日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所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联系人:石黛娜,联系电话:0551-65133209或18551230401。
遗失声明
宋旭所持有的人民法院工作证(证件号皖法A10161004)、执行公务证(证件号340086)遗失,特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