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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6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06 16: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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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睿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太平鸟风尚男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睿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睿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太平鸟风尚男装有限公司货款92598.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2598.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3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睿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太平鸟风尚男装有限公司质保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风尚男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12元,由被告安徽睿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立云、余静诉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8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华立云、余静办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35号云庭2幢商业105号房屋(不动产证书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015234号)过户手续;二、驳回原告华立云、余静向本院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7950元,由原告华立云、余静负担2150元,由被告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索超:本院受理原告贺海定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索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贺海定劳务费575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24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833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海定向本院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4元,减半收取5057元,保全费3399元,合计8456元,由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明:本院受理原告谢德宁诉被告吴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德宁房屋租金40800元;二、被告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德宁垫付的水、气、物业费1443.68元;三、被告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德宁换锁、房屋清理费用360元;四、被告吴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德宁违约金2000元;五、驳回原告谢德宁向本院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谢德宁负担44元,由被告吴明负担46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明负担;合计13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盛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科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孝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洋与被告张孝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浩海与被告广东长灏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宗小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4586元(48.28m2×1.25元/月/m2×76个月)并按所欠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1375元,总计596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樊顺冈:本院受理原告陶圣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4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息,自2022年2月2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胜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13936元(116.14m2×1.25元/月/m2×96个月)并按所欠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4180元,总计1811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詹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寅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詹旭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贰万元,以及利息玖百元,(按同期两年期银行利息计算)共计本息贰万零玖百元整(¥20900.0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忠生:本院受理原告薛模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3月11日起,以5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0500元及利息7835元(违约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利率3.7%从2018年9月13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现暂计至2022年4月2日);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治福:本院受理原告张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6000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1月1日始,以5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宗林:本院受理原告张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86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款项的利息,计算标准为: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346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伟翔: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星海涂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玖仟圆整(9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苗苗、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李苗苗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1825.95元,利息3336.85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37162.80元,(透支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二、被告李苗苗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以上二项合计为39662.80元;三、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苗苗提供的车牌号为皖S1J759的小型轿车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合肥汉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大翠: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承芬与被告李大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大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范承芬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承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李大翠负担79元,原告范承芬负担26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大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治宇(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808294036):本院受理原告马海琴与被告李治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62200元;2、判令被告自2021年10月9日起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郑星星、合肥佐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仕洋起诉被告郑星星、合肥佐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91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仕洋劳务费179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79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21年7月23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佐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179800元劳务费与被告郑星星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卢仕洋其他的诉讼请求。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乾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耀隆胜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乾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转场费25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LPR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2年8月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王宁、王新华、丁洪全:本院受理原告胡斌与被告合肥爱喜商贸有限公司、王宁、王新华、丁洪全、安徽万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8027.76元,支付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年利率13.2%,计算至全部本金偿还完毕时止,暂计12606.54元(暂计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详见明细表),并向原告支付花费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合计101634.3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2、3、4、5对被告1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各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2年8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沐然居装饰有限公司:原告王良宏、肖月与被告安徽沐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王良宏、肖月与被告安徽沐然居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两份《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安徽沐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良宏、肖月装修工程款20700元及逾期竣工违约金32000元;三、驳回原告王良宏、肖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0元,由被告安徽沐然居装饰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公告

  本人杨文文自2021年8月份起,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证件的情况下用吸砂泵船在长江铜陵段盗采江砂,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进行了赔偿并承当了相应的责任。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我保证今后一定争做懂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歉人:杨文文

2022年7月4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李兵:2015年11月27日你向本人借款95000元,约定月利率5分,至今分文未还。本人已于2020年7月29日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何忠贵(联系电话18160828899),请你直接向何忠贵偿还债务。

通知人:杨臣和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