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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08 16:52:28
点击下载: 2022年7月8日公告

郑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山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鑫山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3600元及逾期利息(以33600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标准自2021年6月8日计至款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鑫山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8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和: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发山烟酒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新站区发山烟酒商行欠款45500元及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标准自2021年6月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以15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1年6月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新站区发山烟酒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郑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8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亚磊:本院已受理原告杨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4800元并支付利息元(以144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磊、吴贵梅、赵郢:本院受理的原告任俊红诉被告王磊、吴贵梅、赵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孙贺付诉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00元,并自2021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王春义诉被告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50元,并自2021年1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依家美越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欠款3068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支中仁、何大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支中仁、何大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支中仁、何大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65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71.45元、消费手续费3256.48元及利息1628.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支中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为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对被告支中仁的抵押车辆(车牌号为皖A771JA)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3元,由被告支中仁、何大丽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支中仁、何大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荣一:本院受理原告杨吉玖诉被告荣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齐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齐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申柱:本院受理原告罗中诉被告廖申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唯唯、王勇、崔玉芝诉被告合肥粤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华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孝新诉被告安徽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华兴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晓波:本院受理原告贺艳诉被告费晓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刘军:本院受理江运生与蔡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整;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季宏能:本院受理何品星与季宏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赁费用23100元,延期付款利息1242.42元,(以23100元为本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3.85%为利率,自2020年10月9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4日,为1242.42元,此后发生的延期付款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虎:本院受理的原告邓青梅诉被告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铜陵市华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燕: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张永、铜陵市华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原告谢守玉与被告安徽汇森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被告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守玉劳务费8万元;二、驳回原告谢守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杰:本院受理原告陆旭东与被告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旭东借款本金195300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195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被告程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旭东律师费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贺菊华:本院受理费维苹与被告贺菊华、邱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贺菊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费维苹借款本金52000元,并自2021年10月20日起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费维苹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继伦:本院受理原告郝玲玲与被告王继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继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郝玲玲借款本金94000元,并自2020年12月16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8日起以44000元为本金,分别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返还之日止(已付2000元应从应付利息中扣减);二、驳回原告郝玲玲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群、赵保兵:本院受理原告王来云与被告李群、赵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群、赵保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来云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180.82元,律师费5000元,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付利息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公告

  本人徐忠意自2021年8月份起,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证件的情况下用吸砂泵船在长江铜陵段盗采江砂,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进行了赔偿并承当了相应的责任。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我保证今后一定争做懂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歉人:徐忠意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