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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12 16: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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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峰: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青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峰立即偿还原告张青海欠款本金9000元及资金占有损失22.5元,以上合计9022.5元(上述资金占有损失以欠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1年8月15日起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之后资金占有损失顺延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达冠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夏玉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至4月拖欠的工资16000元;二、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武米培:本院已受理原告童守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武米培偿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利息1.92万元(自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起诉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辛红伟:本院已受理原告陈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辛红伟立即向原告陈超偿还2255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辛红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罡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罡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553392.67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7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79元,保全费3299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778元,由被告天津朗时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雅施美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寨县天堃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天昕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寨县天堃商贸有限公司、张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时龙(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时龙(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辰晨生鲜超市宁国路店(经营者常元社):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通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辰晨生鲜超市宁国路店(经营者常元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市包河区辰晨生鲜超市宁国路店(经营者常元社)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有奎(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109152591):本院受理原告侯俊峰与被告方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有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俊峰货款1356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124.79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之后以尚欠货款13561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5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有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公告

  本院根据淮南市成献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皖0403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淮南通耀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作出决定书,指定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淮南通耀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鉴于淮南通耀商贸有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且淮南通耀商贸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无财产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情形,为了提升审判效率,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程,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淮南通耀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0日前,向淮南通耀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河大道北段东方大厦三楼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2001,联系人:张庆,联系电话:18063008567,0554-66508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淮南通耀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淮南通耀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网络会议的模式,表决形式为网络投票,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特此公告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0日

道歉公告

  本人程九程自2021年8月份起,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证件的情况下用吸砂泵船在长江铜陵段盗采江砂,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进行了赔偿并承当了相应的责任。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我保证今后一定争做懂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歉人:程九程

2022年 7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