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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13 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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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品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许文堂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8000元,利息暂计324元(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暂记至2022年2月23日,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5%为利率计算,利息暂计为324元),其余利息至款清时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魁:本院已受理原告方明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0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庆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圣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逾期未还违约金10000元,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LPR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增辉:本院已受理原告王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违约金82513元,总计332513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3月18日,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2020年4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50000*24%*133/365=2186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1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计算:250000*15.4%*575/365=60650元,利息合计82513元,款清息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法律咨询服务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金鹏: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文浠诉被告王金鹏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玉才: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丽红诉被告彭玉才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浩: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华英诉被告章浩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仕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方孝东童鞋店与被告李仕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仕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方孝东童鞋店货款608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以608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新站区方孝东童鞋店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保全费6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60元由被告李仕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高绪伟、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0)皖1503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前述判决生效后,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公司在执行阶段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皖1503执22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请求本院对你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以(2022)皖1503破申7号立案受理,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你单位如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慧好文具店: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慧好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慧好文具店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25239680号“叶罗丽仙子”、第27636833“叶罗丽”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人民币(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兵(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11217****):本院受理原告夏秀忠与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夏秀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兵立即支付夏秀忠借款342500元,利息151808元(自2018年7月15日起以200000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自2019年2月3日起以1425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本息暂合计494308元。2.案件受理费由吴兵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程序前置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俞梦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雪亮诉被告俞梦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秀丽、谈梦先: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0233号原告丁霞诉被告张秀丽、谈梦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林涛: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0230号原告沈玉乔诉被告陈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2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琦: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9741号原告宫丽华诉被告崔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9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凤莲: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文明与被告梁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凤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文明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梁凤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兵与被告丁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丁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海兵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1月7日的利息为12961元,自2022年1月8日起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丁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海兵律师费20000元;三、若被告丁璐未按照本判决第一、二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张海兵有权对被告丁璐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桂王路东古河路北斌锋中心城7幢1804室[产权证号:皖(2019)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15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1)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101424号]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张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54元,由被告丁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鸿合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鸿合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海鸿合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1535.8元。案件受理费45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2元,由被告安徽海鸿合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站区佰昂商贸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新站区佰昂商贸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市新站区佰昂商贸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61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合肥市新站区佰昂商贸商行负担。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松:本院受理的原告肥西县三河镇春风酒楼与被告张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肥西县三河镇春风酒楼欠款1129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12952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3.7%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肥西县三河镇春风酒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2元,由原告肥西县三河镇春风酒楼负担342元,被告张松负担31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晓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家豪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晓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铺底金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开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发勤诉被告沈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从起诉日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款清息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宽:本院受理的原告陆勤勇诉被告王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车旅费、误工费等其他费用2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暂计5250元(按月息1.5%计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1年11月2日,直至清偿完毕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炜诉被告彭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彭宗斌返还雅居乐项目材料款8100元;2.判决被告承担起诉费等费用,补偿利息约二年600元,讨账路费500元(5次开车到工地的路费、电话费,年三十要账误工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公告

  本人胡学文自2021年8月份起,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证件的情况下用吸砂泵船在长江铜陵段盗采江砂,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进行了赔偿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我保证今后一定争做懂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歉人:胡学文

2022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