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合谋勾兑“菜籽油”售卖给偏僻农村的留守老人,66名被害人中,最高年龄有93岁。而他们售卖的“菜籽油”经检验,含油量竟然为零!7月13日上午,经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在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据指控,被告庄某甲、庄某乙是芜湖市某地的村民,两人是堂兄弟。2021年6月1日至16日期间,两人在旌德县某宾馆内,使用豆粉、柠檬黄色素、焦糖精、按一定比例加水搅拌混合成粘稠物,生产了1800余斤,以7-10元/斤不等的价格将上述粘稠物冒充菜籽油在旌德县俞村镇、云乐乡、宁国市胡乐镇、绩溪县家朋乡等多个村庄上门销售。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两人将提前准备好的真菜籽油向被害人展示,在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再将大油桶中的假菜籽油卖给被害人,骗取财物共计17000元。
经专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菜籽油”中完全不含菜籽油的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该案尤为恶劣的是,两人利用农村老年人识别能力弱的特点,针对众多不特定的老年群体进行销售,骗取财物。案发后,已经查实的66名被害人大多是偏僻农村的留守老人,最高年龄93岁,其中55岁以上有61人,占比92.4%,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46人,占比70%,统计显示,66名被害人被诈骗数额10893元。
庄某甲、庄某乙就这样先后10次(一次未遂)利用层层递进的“剧本”在宣城市三个县四个乡镇向老年人售卖了根本没有菜籽油的“黑心油”,约定诈骗所得赃款两人平均进行分配。
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众多不特定的老年群体消费者进行了民事欺诈行为,致使老年群体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食品,严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诉请法院判令本案中被告庄某甲、庄某乙共同实施欺诈行为,应依法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1000元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庄某甲、庄某乙在庭审前均已自愿认罪认罚,且目前该案已完成追赃挽损工作,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庄某甲、庄某乙真心悔过,并已上缴部分赔偿款41000元。
此案将择期宣判。(查丹 孙勤勤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