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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4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15 18: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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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双英:本院已受理原告谷维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1800元、违约滞纳金4360元及利息2077元(自2021年4月13日起,以218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款清为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为2077元);2.判令原告就案涉抵押物鲁宇930装载机的变卖、拍卖款在上诉债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志炫: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凰嘉鸿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汽车租赁费人民币18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414.96元(以18200为基数,自2021年1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2日,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最新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上述1、2项合计18614.96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曰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昌坡、宋丽丽: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银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人民币8241元(自2017年8月31日至2022年4月31日)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241元为基数,自2021年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4倍计算至款以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小娅: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29438.3元,其中本金112689.2元,利息5241.63元,费用11507.47元,费用暂计至2021年8月23日,此后的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燕翔、侯纯松、安徽百盛鑫奥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尚长磊诉被告孙燕翔、侯纯松、安徽百盛鑫奥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丁磊、高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乐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丁磊、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严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立奎:本院受理的原告陶虎诉被告合肥严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立奎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浩润商贸有限公司、曹锋: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新站国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浩润商贸有限公司、曹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丁磊、高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金乐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深森木业有限公司、丁磊、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言溪通讯器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瑶海区言溪通讯器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欠款3381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811.2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LPR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言溪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323元,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30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言溪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伟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解除原告王杰与被告谢伟伟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书》;二、被告谢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杰购车款3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被告谢伟伟负担337.5元,原告王杰负担2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谢伟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良俊诉被告合肥市瑶海区教育体育局、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良俊质保金35000元;二、驳回朱良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8元,由被告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吉:本院受理原告尹智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程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尝还原告尹智荣借款12058元及利息(以1205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尹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尹智荣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元,由被告程吉负担50元,原告尹智荣负担3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程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虹:本院受理原告孙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赵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平货款125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孙平预交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元,由被告赵虹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传军、合肥绿石头有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计强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91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支付原告门禁道闸设备物损费用9083元;二、本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长勇冷冻食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0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2683元,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利息(以10268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款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被告负担。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赵健银行存款1026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新宇: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91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王新宇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从2022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基准利率4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佟新:本院受理原告吴帮能、谷松、谷天梅、谷萍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91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国平、周海霞、安徽城市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91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对江龙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670000元、利息共计2932437.5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31日,之后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计5602437.53元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壹戏绘娱影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代贵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91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3日签订的《特战行动:毒牙联合摄制书》;二、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10021元(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9年5月13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5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都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醇、吴晓峰:本院受理原告陈薇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48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都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三被告共同返还装修款94453元及利息747.49元(以9445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22年4月1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三、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182元;四、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损失暂计15000元(包括灯具费用2800元、电视背景墙费用3000元、防腐木费用1000元、水电、油漆、踢脚线返修人工费用3200元、因本案诉讼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都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露、吴晓峰银行存款134382.4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晓峰:本院受理原告郭劲松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91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遇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为:一、两被告支付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12280元;二、两被告退还原告40000元装修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13.33元(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2月8日计算至2022年4月7日暂计为513.33元,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三、两被告支付原告延迟完工罚款金14736元(延迟完工罚款金按照工程直接费总造价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21年12月8日计算至2022年4月7日,暂计为14736元,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道歉公告

  本人吴家宏自2021年8月份起,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证件的情况下用吸砂泵船在长江铜陵段盗采江砂,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进行了赔偿并承当了相应的责任。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我保证今后一定争做懂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歉人:吴家宏

2022年7月12日

遗失公告

  合肥瑞科工贸有限公司遗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收据一张,票面金额1033元,票号0001763967,声明作废。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