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玉真、贾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孔玉真、贾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3071.7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孔玉真、贾峰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运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聂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493.1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聂运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本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本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848.6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朱本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新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新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5843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赵新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起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起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6338.7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起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道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1488.6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道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孔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孔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3109.5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吴孔银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3103.2元;二、驳回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浩: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7495.17元及利息1960.58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此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实现债权律师费用1348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10803.75元);2、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81号沃野花园7幢602室[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11053号]房屋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度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唐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好: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3810号原告邹道军诉被告吴好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杨文: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9251号原告周荣楠诉被告合肥添彩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吴杨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潮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1641号原告彭程诉被告潮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兴旺、河南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9531号原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隆驾升铭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杨兴旺及第三人河南智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敏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9485号原告杨孟汐诉被告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国柱:本院受理原告汪发海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圣庆生、董小英、安徽丽水湾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家桂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段学东:本院受理原告秦梅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家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周家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26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熊永昌:本院受理的原告殷宝顺诉被告熊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凡哲中: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德胜诉被告凡哲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的原告檀男稳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根据2022年7月11日安徽溪香季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本公司拟将注册资本从500万元减至200万元,现予以公告。为保护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安徽溪香季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15日
道歉公告
本人高峰、陈嵘自2021年8月份起,在未办理相关采砂证件的情况下用吸砂泵船在长江铜陵段盗采江砂,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我已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已进行了赔偿并承当了相应的责任。特在此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对我的行为予以谅解,我保证今后一定争做懂法守法的公民,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