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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8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18 16: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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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尚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尚银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杨尚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1833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汪海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 23418.8元,并支付利息8422.82元,费用31元(之后利息自2022年5月25日起以剩余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汪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 1600 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02 民初6070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道安、吴家英: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与被告谢道安、吴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谢道安、吴家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借款本金1998600.23 元、利息 8941.67 元、罚息142804.2元、复利4711.45 元(之后利息、罚息、复利自 2022年5月25 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谢道安、吴家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律师费 24600元;三、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对抵押物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 468 号丰乐苑2 幢1202室及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6号中央花园6幢705室房产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02 民初 60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志东: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与被告谢道安、吴家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丁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41771.62 元,并支付利息 14693.7元(之后利息自 2021 年11 月 24 日起,以剩余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 1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 0102 民初 15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桐:本院受理原告袁中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中涛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 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8时 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罗振海:本院受理原告盛玉芬、盛大勇与被告罗振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11 民初 736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冬冬:本院受理原告王铭鑫与被告邱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11 民初 780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 0111 民初 1213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69445J):本院受理原告章立与被告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章立借款本金34万元、利息98600元(利息按月息1%自2019年8月16日暂计算至2022年1月16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章立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安徽景龙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程序前置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1日14点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正飞诉你们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皖 AF6T37 号车辆(车架号 LGXCG4DFXJ0004477)过户给李正飞。】、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献县兴隆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谢小丹、南京享泰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18585.94元(租金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约定租金标准计算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日租金具体标准为:碗扣横杆 0.015 元/米、碗扣立杆 0.015 元/米、轮扣立杆:0.015 元/米、可调顶托: 0.025 元/根);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9053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实际以418585.94元为基数,自 2022年1月 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 5.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租赁物碗扣横杆10.8 米、碗扣立杆 40.2 米、轮扣立杆 1452 米、可调顶托1根或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租赁物的损失 24065元(详见赔偿清单)及利息(利息以 240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倍即 5.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 491703.9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资质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周善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顺通市政管道疏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资质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周善飞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 0111 民初 16620 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安庆市顺通市政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资质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施工资质代理合同》已解除;二、被告安徽资质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庆市顺通市政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合同款211000元及利息(以21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顺通市政管道疏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92元、公告费 800元,共计3092 元,由被告安徽资质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国柱、何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雪诉被告舒国柱、何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150万元以及利息损失173408.22元(利息损失自2021年4月20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为173408.22元,此后的利息继续按照前述标准计算至款清日止)、律师费5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合计1725408.22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钱磊、曹石君:本院受理原告陈沐旎诉被告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钱磊、曹石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 0111 民初 17508 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判决内容如下:一、立即解除原告陈沐旎与被告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月 13 日和2019年9 月30日签订 Enrollment Contract 课程销售协议;二、被告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沐旎学费10361元及利息(以10361元为基数自 2021年9月 17 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沐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0元,公告费 800 元,合计 880 元,由被告合肥沃特兰浮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鲍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诉被告鲍鹏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 0111 民初 16538 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鲍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俊退伙款 80000 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00 元,公告费 800 元,共计 1700 元,由被告鲍鹏飞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振兵:本院受理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甘振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 7800 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40元以7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4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暂算至2022 年2月14 日,之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时广军:本院受理合肥安之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时广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赁费 12540 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16元,以1254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暂算至2022年2月14日,之后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家兵:本院受理原告夏守国与被告周家兵、南京瀚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 0111 民初 204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家兵:本院受理原告夏守国诉被告周家兵、南京瀚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6月 20日作出(2021)皖0111 民初 20459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夏守国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六安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 )皖 0111 民初19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飞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庐阳分公司、陈绵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正菊与被告合肥飞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庐阳分公司、陈绵军买卖合同纠纷(2022)皖0103民初8952号一案,原告张正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7587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8时 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根据王琦琏(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410073510)与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4012356636521XJ)于2022年6月30日所签的协议书,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2017)皖0123民初490号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债务人合肥卫德贸易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401235914158805)所欠款本金216.528万元及其利息等全部债权转让给王琦琏。现因债务人地址不明,特公告送达。

通知人:王琦琏、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22年7月15日

破产清算公告

安徽省颍上县颍洲丝织厂破产清算小组依照法定程序,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9:30在颍上县江口镇财政所三楼会议室,举行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请涉案债权人准时参加会议。届时不参加会议的,视为其对债权的放弃。

特此公告

(注:带本人身份证、债权凭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咨询电话:13966562186

安徽省颍上县颍洲丝织厂清算小组

二0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