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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9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19 17: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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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桂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屠恩俊诉被告安徽桂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用人民币89000 元并支付违约金8378. 86元(以89000元为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 年7月15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为8378.86元,实际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金运诉被告刘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之日2022年1月24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的房屋租金4680元(其中2021年10月份租金差欠200元、11月份1600元、12月份1600元及至2022年1月24日128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到2022年1月24日的租赁房屋的水费21元、电费20.98元、燃气费108.8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超、安徽省中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登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超、安徽省中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王超偿还欠款人民币129500 元、利息21631.9元(自2018年8月1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年利率结算);2.判令被告安徽省中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好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赛诉合肥好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彭赛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皖0191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1、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 )皖0191 民初 723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宋小虎: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小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翔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尚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翔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新沙湾·蔡(CHOY SINGSAVANH):本院受理原告吴乐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吴乐与被告新沙湾·蔡(CHOY SINGSAVANH)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吴乐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天门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汪新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被告汪新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705民初239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森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合肥市森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江诉被告合肥市森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合肥市森火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回森火生态游泳馆会籍合约费人民币2000元(剩余相当于25个月的没使用的费用);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佘成红:本院受理原告丁少和诉被告佘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也不在户籍地居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佘成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173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84元,由被告佘成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吴三宝:本院受理原告查尚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胡增征: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崔子默:本院受理原告姚善喜诉你与张为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 )皖0111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照银诉被告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本谦与被告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兴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阮胜权与被告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海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志炜与被告朱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务人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申请,于二0二二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22) 皖1503破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3破2-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2日前,向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237000; 联系人:徐浩,联系电话:17351991262)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省老渔头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荣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华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荣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毕李思、段国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区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要素表、要素式审判告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诉前调解告知书。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7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冀怀胜诉被告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蒋海军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6000元,以及3次从合肥到江苏阜宁县(江苏七彩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最终找到蒋海军各项损失费用8000元整,总合计24000元;2、诉讼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尹丽丽、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权兴与被告张勇、尹丽丽、合肥咖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皖0103民初8953号,原告杨权兴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80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日至今银行间同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之利息的损失(按LPR3.85%计至起诉之日为53724 元,并直至三被告清偿之日)。以上合计人民币833724 元;2.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