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深入了解当事人诉求,并抓住双方当事人矛盾的关键点积极组织调解,成功促使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原被告两企业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一次性付清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93万余元。同时,该院还第一时间回应企业要求,及时解冻被告企业账户,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及发展。
2017年3月,安徽某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向宣城某混凝土公司采购混凝土,并签订了一份《宣城市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对所采购的混凝土的单价、数量、货款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后宣城某混凝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安徽某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供应了混凝土,安徽某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一直拖欠混凝土款未支付。
多次催要无果后,宣城某混凝土公司于6月7日将安徽某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及安徽某建设公司总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拖欠其公司的混凝土款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安徽某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月13日,法院裁定冻结该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的账户存款225万元。账户冻结后不久,安徽某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负责人便联系承办法官,称冻结该公司大笔资金严重影响其公司正常运营,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企业账户的冻结,并表示愿意积极同原告协商解决问题。
为了尽快帮助两企业解决纠纷,同时及时解封账户减少对被告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承办法官立即与原告取得联系,并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协商。
7月12日,在法官的耐心劝导和释法明理下,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企业在7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193万余元,了结双方的纠纷。在取得原告的同意后,法院当即解除了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保证被告企业的正常生产运营。(张娟梅 王丽娜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