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五星果品批发部与被告张超买实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氏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五星果品批发部货款24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五星果品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34元,由原告负担785元,被告负担8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京虎:本院受理原告王光翠诉被告蒋京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924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果。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6日8点30分在地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根生、吴香萍:本院受理原告何宗青诉被告丁根生、吴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山市宇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晨: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宇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遏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如社:本院受理原告谢南南诉被告鲁如社、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3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鲁海峰就(2022)皖0102民初7305号裁定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永全:本院受理原告邢继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沧粟:本院受理原告程连涛诉被告程兰兰、许沧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仁兵: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伟、蒋世政、王运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德富( 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506151535)、孟檀(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709178244);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杨德富、孟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2710元以及利息699639.8元,本息合计1332349.8元(利息以62371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11月20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 4%计算,剩余利息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款清时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8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谷雨、谷徽涵、周莲娣、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菲飞与被告谷雨、谷徽涵、周莲娣与第三人沈兴凤、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变更诉请申请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彦辉:本院受理原告朱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伟借款本金20000 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1年2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扣除张彦辉已偿还的4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朱伟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彦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光宇: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光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金民借款本金97000元及支付利息(以97000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自2021 年1月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金民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殷光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唐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志强与被告吴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706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志强借款本金及利息17200元(其中原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2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唐平于本判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志强律师代理费; 2000元、诉讼保全费270元,合计2270元,三、驳回原告江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吴唐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张红花、铜陵湾塘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计暅、郜贻新、郜元赛、朱敦华、乔俊、张红花、谢小兰、铜陵湾塘种植专业合作社、汪文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22) 皖0706民初1162号。因你等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书面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3日09时在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院将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其他事宜可详询0562-8810825。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刘松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松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刘松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2060. 52元、利息6033.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9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之后以32060.5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刘松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童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童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童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7828. 76元、利息15215.5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388.74 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之后以77828. 7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童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 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 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张伟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合计153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32元,由被告张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杨家海: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山诉被告杨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0000元以及利息20101.5元(以30000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至2021年12月9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敏:本院受理原告许学高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22)皖0121民初355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孔庆龙:本院受理原告李伟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统0102民初8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孔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宽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李伟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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