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晓睿: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守沛诉被告罗晓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徽浙水产品商行诉被告张文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李焕同与被告许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 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焕同借款本金99850元以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利息9567.85元;二、驳回原告李焕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许建国负担2474元,由原告李焕同负担1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建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结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少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一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少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03114312):原告何泽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 (2022) 皖0121民初3832号]业经本院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安徽玖淼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磐森景观防腐木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玖淼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庆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与蒋庆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玺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合肥市明耀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长飞诉李明刘、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78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明刘、合肥市玺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长飞购房意向金4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日开始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为88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明刘、合肥市玺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冬梅、刘国斌:本院受理原告陆永、郭庆华与陈冬梅、刘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克传、马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利松诉被告刘克传、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2 )皖0111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维林(身份证号码34010319781229550) 、 虞善霞(身份证号码34012119831112672X):本院审理原告汪水龙与被告孙维林、虞善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货款150000元及因被告违约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 2.判决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 皖0103民初83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居正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储涓娟与被告安徽美生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居正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注销公告
广德宇林木材销售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马大安;联系电话:13905637303
2022年7月21日
遗失声明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风味家园土菜馆(社会信用代码:3429231983****5526)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417910003580)副本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