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世明:本院受理原告贺琴诉被告孙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天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勇:本院受理原告李传财诉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遴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遴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共计8421元( 83.94平方米*0.53元/月/平方米*204个月),违约金暂计1000元,总计9421元; 2.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3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辉: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志成与被告赵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皖0103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志成劳务费617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志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辉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2份), 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联圩:本院受理的原告裴永志与被告王联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6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联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永志借款本金3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联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许松: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11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海林、安徽瀚昆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菊芬诉被告丁海林、安徽瀚昆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明杰诉被告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荣庆、安徽省旭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苏球诉被告陶荣庆、安徽省旭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宏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倪倩倩、张涛进、倪明诉被告古绪友、巢湖市宏光矿业有限公司、合肥创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黄巷村民委员会、巢湖市瑞林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杨霖、刘宏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永祥、孙玉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来好、史云丹: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展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璟云昊商贸有限公司、刘来好、史云丹合同纠纷一来,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我院依法委托阿里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对被执行人刘来好、史云丹名下共有的位于肥西县桃花镇幸福大街15幢402室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平均价格为142739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百顺:本院受理原告何学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邓从芳、朱仁财: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新城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从芳、朱仁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卫国:本院已受理原告后平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配件货款人民币肆万肆仟玖佰贰拾玖元整(4492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任帅强:本院已受理原告董芹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1. 06%的月利率从2020年6月5日起至今暂定为1802元,并持续计算至其实际归还全部借款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合计:11802元);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玲玲:本院已受理原告吴晓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所欠货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叁拾贰元整( ¥:23532.00)以及2015年9月21日至今的利息及违约金叁仟元整),合计:贰万陆仟伍佰叁拾贰元整(¥:26532. 00);2.判决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日日好五金店诉被告朱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皖0111民初61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彦秋:本院受理原告巫启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陆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铭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喆轩:本院受理原告张汪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康:本院受理原告姚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纪凤英:邱春光为了履行(2021)皖0603民初3638号《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支付义务,于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将人民币捌万伍仟柒佰肆拾元整(¥85740元)提存于本公证处。
请持纪凤英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我处领取提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我处地址:淮北市翠峰路中医院北侧
联系电话: 0561-3159173
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
2022年6月23日
遗失声明
韩韶华、范玲玲遗失包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据一张,收据号为:0001833102,金额 41874元(含保全费5000元),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