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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5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25 15:47:01
点击下载: 2022年7月25日公告

李甫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甫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甫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953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张海龙:本院受理原告王久未诉被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肥星泓金融创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张海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俊:本院受理原告冯荣年诉被告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6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颖硕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颖硕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2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合肥颖硕广告资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镇江荣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7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634元,由被告合肥颖硕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颖硕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嘉信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淮学院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明全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德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超: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路成: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秀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开义、代敏: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子旻:本院受理原告徐彩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邹瑢: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小锁诉被告邹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依果传媒有限公司( 913401 00MA2NHU3F8M)、于义夫(220123197211096317):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卓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依果传媒有限公司、王峰、于义夫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依果传媒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卓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款2310000元及滞纳金1569408元(截至2022年3月10日),并以231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1.4%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依法判令被告王峰、于义夫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前置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彭素英: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健与被告彭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阳咚呗微影视节目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达天下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96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的虚假文章;二、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四、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五、请求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悦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96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960926. 74元、违约金252661.44元(以每期拖欠水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抄表后60日分别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1213588. 1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淮安市月塔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96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7925 元(暂计算至2022年2月25日,此后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建锋、鲁凤丽、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97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丁建锋、鲁凤丽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967.72元,利息445.14元,违约金1068.74元,合计17481.6元,(透支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二、被告丁建锋、鲁凤丽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三、原告在前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丁建锋、鲁凤丽提供的车牌号为皖A3039H的小型轿车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款项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中运:本院受理原告秦文娟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969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用957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护理费5732.78元(154.94元/天*37天)、误工费3700元(3000元/月*1个月7天)、营养费1850元(50元/天37天)、交通费500元,共计21710.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安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以宏、耿勤、程勇、汤文、汤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96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诉请为:一、六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4320元及利息(利息以25432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计算,款清息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0年6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刘泽波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21年6月22日,晋源公司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本院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在债权人会议期间,无人申请对晋源公司进行重整,也无人申请与晋源公司进行和解。本院现已查明: 1、晋源公司未提供财务账册; 2、晋源公司无银行存款、固定资产、车辆以及知识产权; 3、截至2022年4月22日,晋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转让完毕之日,晋源公司管理人账户资产总额为9432,818.55元,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488782323.03 元,尚有部分补充申报的债权未审查确定。

  晋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裁定宣告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肥东县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2020年6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刘泽波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法定代表人曹新保未提交财务账簿、会计账目等资料,无法进行审计、清算。现管理人已将破产财产基本分配完毕,本案已具备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鉴于本案尚遗留其他清算工作,破产程序终结后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裁定终结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肥东县人民法院

声明

  我单位启用编号为3412021106447的铜质公章。自该公章备案登记之日起,其它任何加盖非新备案编号公章的公文、合同及文字材料,概不认可。特此声明。

阜阳市历史文化研究会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