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山、龚万玉:本院受理原告郑艳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才山、龚万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郑艳芳363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3631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艳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元,由原告郑艳芳负担566元,枝告王才山、龚万玉负担900元;公告费800元, 由被告王太山、龚万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志芬:本院受理原告方会琴、夏炎晨诉被告夏家英、夏传彪、夏传波、刘志芬、张燕舞、夏雨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夏家英、夏传彪、夏传波、张燕舞、夏雨辰收到本院送达(2022) 皖0102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时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志芬:本院受理原告方会琴、夏炎晨诉被告夏家英、夏传彪,夏传波、刘志芬、张燕舞、夏雨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志方、亳州市多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张成月、安徽多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70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贞霍、黄贞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龙屹机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636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与被告安徽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季雪飞:本院受理原告李旭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 皖0102民初51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1992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时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泽翔诉被告安徽中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保安移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广播电视科研所与被告合肥市保安移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货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春刚:本院受理原告陈广杰与被告王春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巳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春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广杰货款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4月7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陈广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8元,减半收取699元,由王春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涛、薛琴、合肥骜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武与被告李自金、黄涛、薛琴、合肥骜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四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8558.89元. (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4倍LPR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3月1日,实际应当以4倍LPR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德桂: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孙德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56500元,并从2022年3月0日起支付利息。(利息标准以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房传票、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武:本院受理原告周晓辉与被告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周晓辉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后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周晓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 元,减半收取5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50元,由张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禾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
法定代表人:熊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分路口镇大岭村李大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QC4D7E。
法定代表人:王务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7月3日通知了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务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MA2MQC4D7E,经营范围为大豆研发、生产、销售;果品、蔬菜生产、销售。
2017年1月23日,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因购买原材料向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皖1503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3711.02元(计息至2019年8月8日,之后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判决生效后,被中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一直未清偿该判决债务。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全部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主体适格。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市永红豆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1日
决定书
2022年7月21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现决定指定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作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成员为李登宏、汪洋、祁乐、汪小亮、王茜、姚德军。汪洋为管理人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1日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松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
法定代表人:李乃齐,该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3033061E。
法定代表人:高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通知了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高绪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573033061E,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箱包、床上用品、辅料加工、销售。
2012年,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向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2021年2月4日作出(2020)皖1503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于制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 元,利息92655元,罚息99571.5元(利息计算截止2020年11月3日,之后罚息按照年利率10. 962%自2020年11月3日起支付逾期还款150万的罚息至本清息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一直未清偿该判决债务。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全部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主体适格。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1日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乃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91764Y,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健康村。
法定代表人:费本芳,该公司总经理。
2022年6月21日,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履行本院(2021) 皖1503执2300号执行案件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1) 皖150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79605元、罚息34408.5元合计114013.5元及后续罚息(后续罚息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10. 962%计算至本清息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内容,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予以查询、冻结,因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皖1503执23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申请人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健康村,2012 年4月24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不动产等财产予以查询、冻结,因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申请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已具备破产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皖狮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