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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7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7-27 17: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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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祝银: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撼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华诉被告合肥撼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婷婷: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春诉被告殷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 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卓:本院受理原告潘伟诉被告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伟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3. 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超: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五星果品批发部与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五星果品批发部货款24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五星果品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34元,由原告负担785元,被告负担8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太金: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太金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钱太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43820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9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明祥、徐永志:原告吴远香与被告黄明祥、徐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明祥、徐永志偿还原告吴远香借款人民币100000 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黄明祥偿还原告吴远香借款人民币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吴远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60元,由被告黄明祥、徐永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丽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太荣与被告徐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柱: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2279号原告安徽省煤炭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张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11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木阙建筑有限公司、王坤、白竟琳: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子豪与被告安徽木阙建筑有限公司、王坤、白竟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德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火德与被告冯德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峰: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忠与被告胡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明忠与被告胡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10日解除;二、被告胡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明忠坐落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海洲景秀世家小区39栋102室房屋;三、被告胡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明忠租金13050元,物业费1012元,违约金1500元,合计15562元;四、被告胡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明忠房屋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为:自2022年4月11日起按1500元/月的租金标准至租赁房屋返还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徐明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胡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京京:本院受理原告陈雨晴诉被告廖京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廖京京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雨晴工程款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廖京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彪、李燊、合肥皓元中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星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李彪、李燊作为合肥皓元中电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彪未出资到位金额为2632205元,李燊未出资到位金额为335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从龙:本院受理原告邓小东与被告郑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邓小东与范从龙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于2022年2月18日解除;二、范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邓小东借款本金110000 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6日起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2年2月18日);三、范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小东违约损失(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9日起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时);四、范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邓小东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五、邓小东在上述(二)、(三)、(四)项范围内对皖(2021 )长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94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范从龙名下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园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1区帝徽苑9幢202室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邓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70元,由范从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昆山欧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华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刘宝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送达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葛家忠(340104196903152010):原告合肥庐阳区皓元盛烟酒商行(经营者:鹿超凯)与被告葛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葛家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皓元盛烟酒商行(经营者:鹿超凯)货款129740元及占用利息869元(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之后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庐阳区皓元盛烟酒商行(经营者:鹿超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葛家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3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来本院审管办6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2022)皖0103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支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腾飞诉被告杨支根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菜鸟驿站转让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3万元转让费用(已返还1万7千元仍剩1万3千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玲: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梅诉被告胡晓玲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52650元、利息4162. 74元(付款利息以862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市场贷款利率4. 75%,自2019年11月7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7日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206. 70元(以462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市场贷款利率4. 75%两倍,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强于2020年10月6日签订的居间协议;二、被告周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人民币24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7元,由被告周强承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