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梦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尚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华章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梦博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李尚军、梁慧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世华:本院受理原告陈修兰诉你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谷雨、谷徵涵、周莲娣、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菲飞与被告谷雨、谷微涵、周莲娣与第三人沈兴凤、合肥华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变更诉请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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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万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驰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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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杜阿芳:本院受理原告汤伟与被告邵明、杜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11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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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72690.8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力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央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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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虎、许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润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虎、许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前调解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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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高景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承财诉被告安徽锶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安徽高景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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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徐应付金润粮油经营部诉被告李长荣与第三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合肥庐阳区徐应付金润粮油经营部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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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庐阳区徐应付金润粮油经营部诉被告李长荣与第三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10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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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觅妙酒吧诉被告王书龙、余弟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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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2.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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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城:本院受理原告窦清诉被告陶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9411.1元(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19日止按15.4%/年计算,后续利息按15. 4%/年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6万元;3.原告在上述债权本息、违约金、律师费等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梨花巷7号307室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钟潜:本院受理原告谢艳芬与被告陆钟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亚运、王维敏:本院受理原告童越与被告蒋亚运、王维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蒋亚运、王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童越借款本金67987.89元及利息(以67987.8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 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蒋亚运、王维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童越律师费6000元、担保费500元,共计6500元;三、驳回童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兴年(340103196712172514 ):本院受理原告於友军与被告朱兴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51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朱兴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於友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2022年2月25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朱兴年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兴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微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兴年(340103196712172514)、合肥市徽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913401217830586894):本院受理原告於友军与被告朱兴年、合肥市徽创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51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朱兴年、合肥市徽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於友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2022年2月25日起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朱兴年、合肥市徽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兴年、合肥市微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院。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正柱、王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付承良、杨德会诉被告朱正柱、王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两个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原告《房屋买卖协议》中的定金20万元整以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9142元(年利率3. 85%,从2016年4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总计239142元;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铁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星: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洋钱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回证、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秋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3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秋兴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095.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7095.2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好超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皮桂山遗失执行公务证(编号:34030032),声明作废。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耿曹力遗失工作证(编号:皖法s00160202)和执行公务证(编号:3403004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