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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一建设局原副局长获刑四年十一个月
来源:杨梦 王琦 记者 梅觉明 阅读量:10000 2022-08-01 17:24:58

7月28日,泾县法院对程某某犯受贿罪、洗钱罪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被告人程某某的违法所得218.5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程某某在担任宣城某建设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18.56万元,数额巨大,成立受贿罪。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程某某为掩饰、隐瞒其中60万元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平账等方式转移受贿资金,构成洗钱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被留置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杨梦 王琦 记者 梅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