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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03 10:46:23
点击下载: 2022年8月3日公告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六安为民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东一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016605X4.

  法定代表人: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2年6月20日,申请人六安为民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称,六安为民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成立,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近年来,因经营管理不善,债务大于资产,已严重资不抵债,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六安为民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7年停止生产经营,公司名下的土地和厂房已经被本院处置抵付债务,现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资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六安为民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六安为民汽车零部件加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破产公告

  本院根据债权人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于 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 皖15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金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2破申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2日前,向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赵亮亮,联系电话:1811061292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丰酤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8月13日上午10时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特此公告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2日

  黄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明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庄成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飞诉被告庄成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俊彩、曾爱银、黄文东、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淮南劲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俊彩、曾爱银、黄文东、凤台县联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勇、王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勇、王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勇、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款1241842.2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241842.2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张勇、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北快运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琼: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刘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544.87元;二、驳回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刘琼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汤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065.44元;二、驳回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汤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刘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30.71元;二、驳回合肥市乾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刘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奎斌:本院受理原告胡颂梅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颂梅投资款2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自2020年12月3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奎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立:本院已受理原告鲍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判决确认被告刘立偿还原告鲍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2.7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还款滞纳金16.9258万元(注: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8年7月19日计算至2021年12月8日,具体为同期LPR的4倍),以上合计人民币49.6258万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蔚:本院受理原告张珊珊与被告张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蓓蓓:本院受理原告王康忆与被告王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梦君:本院受理原告李陶与被告张梦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保农相互农机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和平、刘同霞、刘正云、刘政香、刘云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庐江县人民法院

解除租赁合同公告

  铜陵百安居装饰有限公司:2015年4月15日,贵司曾与我单位签订《铜陵市大学生创业园房屋租赁协议》,承租位于铜陵市大学生创业园A区9副号房屋。租赁期间,贵司未付任何租金和已发生的电费,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累计拖欠租金合计人民币59318元,电费1422元。鉴于以上贵司严重违约的事实,我单位现公告要求如下:

  1.我单位与贵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即解除。请贵司于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自行搬离租赁场所中的所有物品,立即腾空、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我单位。逾期未搬离的,我单位有权代为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租赁物内物品的损毁、灭失责任以及处置费用等)均由贵司自行承担。

  2.请贵司务必在本公告发布起7日内向我单位支付上述全部租金人民币59318元、电费1422元。

  联系人:桂琳

  电话:18156282853

  地址:铜陵市大学生创业园服务中心

  特此公告。

铜陵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

 2022年7月22日

仲裁公告

  于士军:广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广元市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贾学丽、于士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白米山农场二分场三组193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84022952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广仲案字第59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了裁决。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广仲裁字第59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元仲裁委员会

 2022年8月3日

致歉信

  尊敬的社会公众:本人朱珍余,因在长江铜陵段非法盗采江沙,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经过开庭审理,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到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现在认罪服法,并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歉,决心以此为戒,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将公众利益放在心上,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致歉人:朱珍余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