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联航塑料挤出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联航塑料挤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辨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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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建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3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0314.68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为577.5元,由邱建华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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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安徽搏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伍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松偿还借款本金4999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9999元为基准,自2018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标准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伍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8元,减半收取为73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9元,由被告陈杰负担。该裁定书主文为:(2021)皖0102民初5432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14行中的“被告伍松”补正为“被告陈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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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媛媛、陈响:本院受理原告王婷与你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陈响与徐媛媛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2、被告徐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婷42346.82元: 3、驳回原告王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为9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60元,由被告陈响、徐媛媛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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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大板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02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攸县大板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1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为4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1元,由被告攸县大板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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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安: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6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物损失385887.97元;二、驳回原告武汉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8元,减半收取为4359元,由原告武汉云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15元,由被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4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合纵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另向你公告送达(2021 )皖0102民初11672号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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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凯祥:本院受理原告韩胜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皖0102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吴凯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胜龙支付欠款8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吴凯祥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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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启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02民初8995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解启杭支付给合肥超越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7月2日至2022年7月2日公司车辆挂靠管理费: 2400元/年×1年,合计2400元;二、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解启杭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的皖A353VD荣威6,车辆识别代码: LSJW56U65KG085259的挂靠关系,将该车过户于被告;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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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支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102民初8997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24015.95元,其中本金69601.18元,利息54414.77元(以拖欠本金为基数,自违约之日2018年6月7日,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09月08日,此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6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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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超、合肥海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继锋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2)皖01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沈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继锋房屋水电费、物业服务费及能耗费合计58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为58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81元,由被告沈超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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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军、舒城舒磊石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如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02民初152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武军、舒城舒磊石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小如借款本金674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策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38元,减半收取为136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19元,由被告武军、舒城舒磊石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舒城舒磊石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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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三益电机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三益电机电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水费5246.25元、手续费10元及违约金1072.99元(以每期拖欠水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抄表后60日分别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3日,以后顺延至实际支付之日),合计6329.24元;二、驳回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三益电机电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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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圣华、安徽合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薛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5148 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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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胜昔、王斌、安徽御乐汇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李振、张正来:本院受理原告王礼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10181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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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俊涛:原告朱坤诉被告毛俊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朱坤代偿款32239.06元,并支付利息(以3223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7月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0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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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岩:本院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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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本院受理原告李冬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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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松:本院受理原告陈春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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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昊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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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本院受理原告代光洲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陈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光洲借款本金73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3800元为基数,自2021 年8月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代光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代光洲负担78元,陈杰负担831元,公告费800元,由陈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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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礼欢:本院受理原告贾世兵与被告刘礼欢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失如下:一、刘礼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贾世兵各项损失合计4782.26元;二、驳回贾世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贾世兵负担20元,刘礼欢负担3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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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艺佳隆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艺佳隆建材经营部货款198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日起以1989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艺佳隆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8.5元,由安徽鑫之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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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席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李席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83646.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277.63元,手续费94.18元,利息10891.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此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83646.7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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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学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朱学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72463.5元,手续费449.77元,利息6.6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日,此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72463.5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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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永生、葛成鹏: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丽与被告陶永生、葛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 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旭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祁州文青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旭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小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华权与被告李元岭、龙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元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华权23825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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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凯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汝玉、陶礼:本院受理原告夏炳东诉被告安徽凯芸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汝玉、陶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10326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定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暂定,自2020年1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2和被告3在没有实际出资范围内与被告1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9:30于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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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阳:本院受理原告罗太杰诉被告陈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1020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下午15:30于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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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圣照、刘勇:本院受理原告余守兵诉被告蔡圣照、第三人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 皖0102民初1034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14:30于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龙小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昕哲与被告李元岭、龙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小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昕哲10942 元及利息(自2021年10月22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磊(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002155537):本院受理原告鹿建伟诉被告宋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鹿建伟与被告宋磊于2020年9月2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被告宋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鹿建伟1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于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9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宋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INTHANONGMANH:本院受理原告裴学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太平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七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志方、亳州市多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张成月、安徽多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7098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0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494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凯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肥市国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合肥二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送达(2021)皖0102民初10632号民事判决书后,在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海洋、合肥树懒网吧:本院受理原告范新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144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瑞、闫海霞诉被告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鸿建筑工程合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剑锋,第三人汤先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诉被告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州加拉泰克动力有限公司、王震宇、刘文俊、沈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加拉泰克动力有限公司、王震宇、刘文俊、沈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亚运:原告张元辉诉被告王先其、程耀庆、第三人蔡亚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张元辉的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彬:本院受理润加物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自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6615.04元及违约金(计至被告付清其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为14511.91元),合计21126.9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斌:本院受理原告阚玉礼、原告阚玉鲁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皖0103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宣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阚玉礼劳务费19000元及利息393.34元(自2022年2月1日起的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阚玉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阚玉礼负担74元、被告宣斌负担2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宣斌负担。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皖0103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宣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阚玉鲁劳务费43900元及利息838.53元(自2022年2月1日起的利息,以439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阚玉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元,由原告阚玉鲁负担75元、被告宣斌负担9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宣斌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161号、(2022)皖0103民初5162号两案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计2份),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邱海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绿达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邱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XMQL20201201《汽车订车合同》;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50000元;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姚达红诉被告范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范永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达红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分段计算如下: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8日计算至2021年10月7日;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达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范永军负担437元,由原告姚达红负担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群波:本院受理原告杨晓冬与被告邵群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皖010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邵群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杨晓冬定金共计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邵群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鸿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鸿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序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尊敬的社会公众:本人晋康,因在长江铜陵段非法盗采江沙,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经过开庭审理,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到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现在认罪服法,并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歉,决心以此为戒,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将公众利益放在心上,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致歉人:晋康
2022年8月3日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张庆生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警号02920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