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进里、靳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9006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祁进里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75889.83元及违约金暂计10000元(自每一期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后期仍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靳飞、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跃忠、李杰: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明与被告沈跃忠、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邹飞与被告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应飞与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健:本院受理原告胡江志诉被告王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706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江志赔付车辆修复损失19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王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苏州华祥通木材贸易有限公司、覃祥祥、陈本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苏州华祥通木材贸易有限公司、覃祥祥、陈本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一返还原告全部采购木材款76668元,原告返还相应货物;2、请求判令被告一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3、被告二、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前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学科:本院受理的原告龚云诉被告丁学科离婚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江小洪诉被告安徽赣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学明、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11民初22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晓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夏晓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本金42740.29元,并支付利息14681.01元(之后利息自2022年5月22日起以剩余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夏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1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玲、余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左晓婷诉被告李玲、余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799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日上午9:30于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敬东、合肥涛格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军辉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敬东、合肥涛格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皖0102民初500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日8点30分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德电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建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德电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美玉: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冬诉张美玉合伙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林、张文莉: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10234号原告阚宏斌诉被告张林、张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7705号原告岳东诉被告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7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三武、张海秀:本院受理(2022)皖0111民初9745号原告合肥保利和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三武、张海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9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保春:本院受理原告姚祖国诉被告秦保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皖0706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义安区人民法院顺安法庭(顺安镇政府五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刘立:本院已受理原告鲍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一、判决确认被告刘立偿还原告鲍强借款本金人民币32.7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还款滞纳金16.9258万元(注: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8年7月19日计算至2021年12月8日,具体为同期LPR的4倍),以上合计人民币49.6258万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六安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7月25日,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你单位不能履行执行案件内容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通知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秋梅居饭店:本院受理原告王琦琏诉被告合肥瑶海区秋梅居饭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9000元,并以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起,按起诉时的1年期LPR计算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尊敬的社会公众:本人徐阳,因在长江铜陵段非法盗采江沙,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经过开庭审理,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到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现在认罪服法,并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歉,决心以此为戒,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将公众利益放在心上,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致歉人:徐阳
2022年8月8日
遗失声明
省人大办公厅汪义宇于2022年8月6日遗失行政中心“一卡通”(编号为SRD068),现声明该“一卡通”失效并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