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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0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10 1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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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军、唐文丽:本院受理原告陆兴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14100元及支付资金占有期间利息暂计112544.75元(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出借款项时LPR作为计算依据,自2019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24日,实际支付至款清之日止),暂共计1026644.75元;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玲、程萍:本院受理原告韩延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40000元及逾期利息42560元;(逾期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182560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宗涛:本院受理原告许高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20765元,此后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铜:本院受理原告王让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自2017年10月3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利息为54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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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叶加付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4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暂计3173元。( 逾期利息以4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17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85%,暂计3173元,其余利息至款清时止);二、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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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华情徽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庆发防水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518元及暂计逾期付款利息损失846.63元( 逾期付款损失以951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照同期LPR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为846.63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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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殿伦、王敏:本院受理原告李立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壹拾伍万元及还清借款时止的相应利息(原约定月息2%。被告只付给原告从借款时的2019年04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利息。2021年1月至2022年5月,计15月,未付利息150000×1.28%×15=288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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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跃龙:本院受理原告陶庆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本金8098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313元,共计8229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以本金80980元为基数,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 7%计算: 80980*3. 7%*160/365-1313元,款清息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上午10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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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491.1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764.2元(以8491.14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从起诉之日起付至款清之日止,暂计一个月为764.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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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982.3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538.41元(以5982.3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从起诉之日起付至款清之日止,暂计一个月为538.4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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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寒: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本息人民币27226.05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担保费人民币67.50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27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四、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差旅费1000.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共计28293.55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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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东辰聚力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本息人民币24865.64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担保费人民币61.63元;三、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24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四、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差旅费1000.00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共计25927.27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9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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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雨: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雷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雷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4401.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雷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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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道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孙世田与被告李道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290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道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世田货款83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8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李道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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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3145.72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梦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吴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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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根凤与被告计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一、 被告计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根凤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朱根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计海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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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为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代明胜与被告丁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代明胜借款本金7216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后续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2160元,自2022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代明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丁为兵负担1798元,原告代明胜负担6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为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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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绪江: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先传与被告林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绪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袁先传借款本金19000 元;二、驳回原告袁先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被告林绪江负担347元,原告袁先传负担20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林绪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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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航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兴成: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航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航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兴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航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航派家具有限公司货款70329元、退还保证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8032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兴成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航派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3 元,由被告安徽航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兴成负担1808元,原告安徽省航派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航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兴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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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乐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帅与被告张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乐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帅借款本金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张乐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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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军、裴国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尹良平与被告韩军、裴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韩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良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18日为39232.32元,自2021年12月19日起,利息以未偿还本金1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 8%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裴国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尹良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10元由被告韩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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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淑梅: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兰芬与被告申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皖0102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申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兰芬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兰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周兰芬负担392元,由被告申淑梅负担11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申淑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雅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彭磊与被告陆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陆雅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彭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7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72元,由被告陆雅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仙:本院受理的原告范玉霞与被告王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玉霞借款本金6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元为基数,2020年12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范玉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12元,由被告王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1日作出(2022)皖1502清申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对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2清申1-2-1号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3日前,向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37000;联系人:高升,联系电话:1850567561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康体月: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本祥与被告康体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本祥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50.6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181元;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手机)1099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前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被告还清原告本金之日止的所有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昌柱、徐云龙、夏长胜、卞立俊、唐正、许华昆、安徽省元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馡诉被告吴昌柱与第三人徐云龙、夏长胜、卞立俊、唐正、许华昆、安徽省元石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11民初1768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向安徽都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晓峰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的公告中存在错误,“安徽郭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晓峰”更正为“安徽都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晓峰”。本案于2022年8月3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向丁建锋、鲁凤丽、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的公告中存在错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向安徽都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露、吴晓峰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中存在错误,“安徽都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醇、吴晓峰”更正为“安徽都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露、吴晓峰”。本案于2022年8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向合肥安轮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陈以宏、耿勤、程勇、汤文、汤斌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的公告中存在错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捷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汇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9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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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联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正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联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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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夏星: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诉被告闵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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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晓辉: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金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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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飞:本院受理原告郑梅与王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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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卫:本院受理原告姜萍与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2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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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钟: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春霞诉被告蔡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东方鸿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赵洁、顾先峰、顾先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万鸿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赵洁、顾先峰、顾先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勤兵、王郑:本院受理的原告郭长宏诉被告陆勤兵、王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完0111民初9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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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超(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03073852):本院审理原告杨强与被告孔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购车款项共计14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上述欠款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870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4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季宏能:原告汤兴与被告季宏能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季宏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汤兴合伙投资款7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汤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11元,由被告季宏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6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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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永峰:原告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昭、吕文付、万永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万永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30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九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万永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2民初15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皖0111民初10911号原告合肥爱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建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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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信

  尊敬的社会公众:本人王丹丹,因在长江铜陵段非法盗采江沙,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经过开庭审理,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到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现在认罪伏法,并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歉,决心以此为戒,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将公众利益放在心.上,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致歉人:王丹丹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