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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1日公告
来源:安徽法制报 阅读量:10000 2022-08-11 16: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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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正瑞:原告刘旭与被告音正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音正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旭借款本金68400元及截至2021年11月29日的利息18551.82元,合计86951.82元;二、音正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旭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刘旭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克富、张晓敏:原告杨会芳与被告周克富、张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周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会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54000元,之后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杨会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45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维华:本院受理原告阮怀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碧久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孟成、第三人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纤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孟成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沙河市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沙河市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沙河市瑞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9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住行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胡宏进、金陈、张正、郑涛、陈雅莹:本院受理原告夏文君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孟令双、宋晓龙:本院受理周正领诉孟令双、宋晓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孟令双、宋晓龙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周正领请求判令:孟令双、宋晓龙赔偿周正领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365.1元(附赔偿清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张少卿诉被告安徽徽之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皖0102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牛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志先诉被告安徽牛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尊敬的社会公众:本人邢保柱,因在长江铜陵段非法盗采江沙,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经过开庭审理,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到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现在认罪服法,并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歉,决心以此为戒,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将公众利益放在心上,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致歉人:邢保柱

2022年8月9日

清算公告

  铜陵金航国际船舶货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170119),经股东决定解散清算。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刘顺和、吴丛丛、朱莉组成。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天内向我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人:宋金鑫,电话:15756023780,联系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金山东路479号。

  铜陵金航国际船舶货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清算结束后依法办理相关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铜陵金航国际船舶货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