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嘉晨:本院受理原告徐青青与被告龚嘉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龚嘉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徐青青借款5000元及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礼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文珍诉被告徐文法、徐文友、徐文清、黄礼贤、黄礼文继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长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吕恩吉诉被告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锦绣长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费人民币合计6800元,并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LPR利率四倍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娟娟: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蕾诉被告杨娟娟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187805.5元及违约金4960元,合计192765.5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汪炳荣诉被告王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1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汪炳荣转让费40000元及违约金4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03元,由被告王军负担。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永翠:原告蔡胜菊与被告王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王永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蔡胜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为5466.67元,之后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蔡胜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永翠:原告许才环与被告王永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王永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许才环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2月21日为7538.89元,之后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许才环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7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需在本案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判决内容向本院足额交纳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开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瑶海支行
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
(在备注栏上注明该案件的案号及所交费用性质)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佳雪: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康诉你方(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此案。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王大勤、蒋改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志、被告赵献国、被告中铁物流集团(郑州)仓储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坤祯、被告张清霞、被告王大勤、被告蒋改先、被告吴静、被告王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皖0111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许昌德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嶚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
法定代表人:李乃齐,该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3033061E。
法定代表人:高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裁定受理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为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7月25日,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省六安市伟杰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与嵩寮岩路交叉口裕安区环保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18008727。
法定代表人:李乃齐,该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东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35730439。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8月1日通知了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1日在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郭旭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5007935730439,经营范围为铁砂收购、球磨加工、销售。
2018年,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因采购之需向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是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年利率为8.7%,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2020年7月21日作出(2020)皖1503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6099.98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21日始按本金400万元、年利率12.18%的利息、罚息至本清息止。
2019年2月1日,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因采购之需与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83%,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40%。同日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前述借款本金的80%及其相应利息及贷款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两份合同生效当日,即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后因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无法正常履行还款义务,于2019年9月10日将该笔贷款利率调整至年利率6.09%。贷款到期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仍无法还本付息,按该笔贷款本息的80%从保证人保证金专户中进行了扣划,剩余贷款本息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没有偿还,止于2020年5月18日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仍欠本金80万元、欠付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罚息40221.19元(按约定利率上浮40%计算利率)。为此,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本院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皖1503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18日罚息40221.19元,合计840221.19元;判决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给付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后续罚息(以借款本金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26%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本清息止)。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一直未清偿判决债务。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全部债务,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主体适格。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决定书
2022年8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安徽裕安盛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现决定指定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作为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成员为李登宏、汪洋、祁乐、汪小亮、王茜、姚德军。汪洋为管理人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六安市东兴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9日
债权转让公告
为履行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822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皖0111民初173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岳从付自愿将其对徐结友(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30220401X)的叁佰贰拾捌万元整(328万元)债权转让给戴云连。该债权为2018年9月21日徐结友向岳从付借款壹佰肆拾捌万元整(148万元)和2018年9月29日徐结友向岳从付借款壹佰捌拾万元整(180万元)。在该债权转让后,戴云连取得对徐结友的追偿权利。
通知人:岳从付 戴云连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