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告
本院根据债权人六安市健力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皖150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健力商贸有限公司对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 皖1502破申4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为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为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0日前,向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 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237000;联系人:徐冉冉,联系电话: 18110601103)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仁飞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破产公告
本院根据六安市国浩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 皖15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国浩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2)皖1502破申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担任六安市国浩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为破产案件简化审理,六安市国浩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0日前,向六安市国浩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237000; 联系人:岳国栋,联系电话: 1595595910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六安市国浩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六安市国浩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10时在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地址: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1066号英锐律师楼)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安徽驰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争争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驰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11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全国:本院受理原告徐涛与陆全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皖0102民初58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102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伟:本院受理原告周爱梅与被告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葛伟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未查询到有效联系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其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 皖0706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爱梅货款14410元及利息(以1441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20元,由被告葛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胡峰、张梅:本院受理原告杜仁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小霞:本院受理原告徐玲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玉磊:本院受理原告王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5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威:本院受理原告孙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红: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结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临名家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乐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龙军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建东: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东与被告刘韶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2022)皖0103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刘韶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建东劳务费8128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 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建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由原告王建东负担1020元、被告刘韶光负担20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韶光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103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计2份),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圣泽健康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魏传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筠诉被告安徽圣泽健康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魏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高、王爱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
一、 张高、王爱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贷款本金95785.56元及截至2022年1月3日止的利息(含罚息) 39394.28元;此后利息(含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对拍卖、变卖铜陵市福景东方城1栋8号网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5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核实结算)由张高、王爱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梁明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你、铜陵嘉舜房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皖0705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
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梁明彦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梁明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贷款本金520556.58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53531.74元;此后利息(含罚息)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对拍卖、变卖铜陵市丽景豪庭16栋604室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9元,公告费600元(凭票据核实结算)由梁明彦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致歉信
尊敬的社会公众:
本人朱经繁,因在长江铜陵段非法盗采江沙,被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经过开庭审理,司法工作人员的教育,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到了法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现在认罪服法,并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歉,决心以此为戒,保证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将公众利益放在心上,维护好生态环境,为社会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致歉人:朱经繁
2022年8月10日